如第3章中详细说明的那样,可再生能源资产的项目公司和投资工具通常以“特殊目的实体”(SPE)的形式体现,这一方式又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V)。
这些自主合伙企业可以采用与其他公司相同的税制,并遵守法律规定的所有附带义务。因此,特殊目的实体可以采用实际利润制或预期利润制。下文将进一步讨论这两种税制。
1. 实际利润制
实际利润制和预期利润制之间的区别受到以下税收的影响:
公司所得税(IRPJ)
净利润社会贡献(CSLL)
社会一体化费(PIS)
社会保险融资贡献费(COFINS)
实际利润制没有营业额上限,IRPJ和CSLL基于有效赚取的利润进行核算。有效赚取的利润即实际利润,亦即平均周期的净利润,会根据税法规定或授权进行增加,排除或补偿等调整。
由此一来,如果企业核实了全年亏损,就可以被免征上述税款。PIS和COFINS通常采用第10,637 / 2002号法律的不计息原则,适用税率分别为收入的1.65%(PIS)和7.6%(COFINS)。
2. 预期利润制
顾名思义,在预期利润制中,IRPJ和CSLL的计算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百分比进行的,该百分比因公司业务而异。因此,税收计算不受利润核实情况的影响。
例如,商业活动的预期利润率为总收入的8%,而服务供应商的利润率则为32%。因此,即使公司获得了更高的利润率,税收也只会根据预期利润率进行。
另一方面,如果有效利润率低于先定的预期利润率,上述税款也将在预期利润率的基础上计算。PIS和COFINS采用计息原则,这意味着无法将其记入其他业务。根据现行法律,适用税率分别为0.65%(PIS)和3%(COFINS),同样是基于收入计算。
在预期利润制中,营业额上限为每年7,800万雷亚尔。此外,税收规范列出了不受预期利润制规约的情况,如针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或者当公司从国外获得利润、收益或资本利得时。
3. 实际利润制与预期利润制比较
在巴西的税收系统中,改变税制安排并非易事。企业一旦选择了某一税制,就必须遵守至少一年。如果要在一年内更改为其他税制,公司就将根据法律支付罚款和欠款利息。因此,对税收系统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于公司的统筹规划尤为重要。
对于符合预期利润制营业额上限且利润较高的公司,不建议使用实际利润制(利润率要高于预期利润制)。而当预期利润较少时,实际利润制则是最佳选择。
预期利润制的另一个优点是它的简明性,特别是在涉及税务局的业务时,可以减少会计管理的费用。
此外,如前所述,即便预期利润制采用计息原则,其PIS和COFINS所占的税率也依然较低。
而实际利润制则让人们从PIS和COFINS信用中受益。同时,该税制的一个巨大优势是可以在未来盈利的财年中补偿税收损失。
在这两种税制中,当利润大于20,000雷亚尔乘以平均周期的月数时,超过部分都有可能会以10%的税率额外征收所得税(IRPJ或IR)。
实际利润指核验期间的净利润,受到税法规定并可由税法授权进行增加、排除或补偿等调整。
《所得税条例》(RIR,2018)第257条对各种可能情况进行了预测。由于这些情况不适用于预期利润制,因此只能采用实际利润制。
附加税
除以上所述的两种税收制外,还应考虑另外两种附加税,即销售和服务(ICMS)增值税以及市政服务税(ISSQN或ISS)。此前列出的所有税款都在联邦工会的管辖下,但ICMS在州的管辖之下,而ISS在市的管辖之下。
两种税款都受到国家法律监管,相关条款概述了各州和市政府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坎迪尔法》中第87/1996号补充法适用于ICMS,第116/2003号补充法则适用于ISS。重要的是,这些法律阐明了相关概念、范围可能性、纳税人和征收责任等关键信息。
ICMS的适用范围有无数可能性,并且由于州法律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商品流通方面,通常会造成州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点注意的是,许多州已不再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传输以及固定资产的进口征收ICMS税。
相反,一些不适用于ICMS的行业则适用于ISS。为此,国家监管法律列出了应缴纳该税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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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性税费
除了上述税费外,电力部门还需要缴纳一系列部门性税费。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主要税项是:
P&D – 针对研发中的付款/应用进行资源核算,在电能供应费中收取。
PEE – 按照现行法规,针对能源效率计划(PPE)中的应用进行资源核算,并从电能供应费中收取。
RGR – 全球恢复储备。偿还公用事业相关的资产成本,并促进部门扩展。
CDE –能源发展法案。普及替代能源,扩大能源服务供应(农村电气化),并为国家褐煤和低收入家庭提供补贴。
TFSEE – 电能服务检查费。包括了巴西电力管理局的运营成本。
CFURH –水资源使用的经济补偿。为使用水资源和生产性土地发电提供经济补偿。
ESS –系统服务费。补贴SIN维护成本以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包括了发电和停电的处理成本。
PROINFA –替代电能激励计划。鼓励通过替代能源(风能和生物质能)和小型水力发电厂发电。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税款通常是由能源分销商向最终用户收取的。因此,电站级大型项目不在其征收范围内,但5 MW以下的项目则可能需要缴纳该税款。
除上述征税和缴费外,发电资产还必须向电网运营商和其他主管部门支付电网使用成本和服务费。
对于风能部门,政府已经实施了基础设施发展特别系统(REIDI)。在此系统中,只要对其提供资金或设备支持,就可以不再征收PIS/COFINS税。创建该网络的目的是为了发展该国的基础设施,并通过免征PIS / COFINS直接进口并在全国范围内购买用于固定资产基础设施工程的机械、服装和设备(第11,488 / 07号法律,第6,144 / 07号法令,第758/07号正式指令)。
4. 股息
向外国控股公司分配利润时,应遵守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例如,因为巴西民法并未对企业合作的目的和结果设立特定的规则,所以在采用有限合伙制类型的特殊目的实体中,合作伙伴分配利润需要遵循特殊目的实体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和规则。
因此,如果以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立的特殊目的实体公司章程,规定由合伙人决定利润去向,而未确定任何最低分红比例,利润分配将由多数合伙人决定。
同样,合作伙伴可以审议财产结存频率以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在缺乏具体裁定的情况下,一年内由合伙人自行决定。
与上述情况相反,《隐名合伙企业法》(第6,404 / 1976号法律)第201至205条规定了分红方式。在这些条款中,除其他规定外,还规定了强制性的最低股息,即如果内部章程未作明确规定,则将最低股息固定为调整后净利润的50%。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份制公司内部章程不明确,并且合作伙伴决定对其进行更改以给股息建立强制性的利润百分比,则该比例不得低于调整后净利润的25%。但是,内部章程可以从一开始就规定更低的百分比,因为该法规仅适用于内部章程不完善且后续有修改的情况。
此外,在有限合伙制中,股本和利润不一定成比例。
5. 外资入股
在巴西,有多种引入外资的方式,其中货币投资是最主要的方式。对于此类交易,在认购资本或获得现有巴西公司股份时,资金应通过经授权进行交易的银行机构转入巴西。
无论是在巴西还是在国外居住的个人或公司,目前根据参与方式分配给股东或合伙人、并基于实际或预期利润由被征税的公司支付或贷记的股利和利润,不从源头征收所得税,也不会被并入受益人所得税的核算范围。与此同时,巴西国会正在讨论一项税收改革法案,该法案可能对股息征税。
除上述内容外,投资者还必须考虑到,外国控股公司与巴西特殊目的实体之间的财务交易可能会受到电力部门之外的其他财政税款影响。例如,当外国控股公司与巴西特殊目的实体执行开发协议时,就适用于这种情况。
我们建议投资者为自己的业务寻求专家税务咨询。简而言之,企业应根据先前计划选择的公司形式和税收系统,这具体取决于公司的管理机制、利润和股息、税负以及公司会计管理的利弊。
在向外国投资者分发利润时,相比巴西的法律体系,在中央银行进行注册等官僚机构程序才是更大的障碍。利润和股息分配规则应遵循合规合伙企业类型的管辖法律,即有限合伙企业或匿名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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