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交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1-06-23 17:07  来源: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委会  浏览:  

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的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权交易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

上海环交所同时规定,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限制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则限制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沪环境交[2021] 34 号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场所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交易方式

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一)挂牌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二)大宗协议交易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三)单向竞价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交易系统目前提供单向竞买功能。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

交易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发放,适用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四)买卖申报要素

买卖申报应当包括交易主体编号、交易编号、产品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及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交易时段

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四、交易账户

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交易主体应当保证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交易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等信息。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自身行为,由交易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机构进行发布和监督。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则》对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交易活动、交易账户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于交易主体的异常业务行为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交易行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约见谈话,以及公开提示、限制资金或者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限制相关账户使用等处理措施。

交易机构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机构注册资本时可不再提取。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相关交易记录,根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核对结算结果。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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