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

2021-07-05 09:4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

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煤炭〔2018〕8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以来,煤炭行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决策部署,煤炭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行业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今后一段时期,煤炭仍然是我国的基础能源,继续核准、建设、投产一批先进产能煤矿对于保障能源稳定供应、加快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有利于先进产能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规划核准一批先进产能煤矿项目

(一)发挥规划战略导向作用。以能源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三西”地区为中心,系统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加快建设优质产能煤矿项目。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项目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新建煤矿项目原则上按照规划规模一次建成投产。

(二)坚持产能置换长效机制。继续将产能置换作为煤炭行业基本产业政策,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2019年起,煤炭产能置换的规模比例、指标折算系数及认定情形等要求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能源总量和结构发展目标、中长期煤炭供需平衡、行业管理工作任务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审批)不符合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矿项目。

(三)及时核准具备条件煤矿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及时转送企业上报的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最大限度精简煤矿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充分发挥项目核准绿色通道作用。项目单位尚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2项核准前置要件的,可提供限期补齐相关要件的书面承诺、先行报送核准申报材料;国家能源局对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提前开展委托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加快推进一批已核准煤矿项目开工建设

(一)加快办理煤矿项目开工报建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在国发〔2016〕29号文明确的事项范围以外实施煤矿项目开工报建审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各类开工报建审批事项均不以项目核准为前置条件。支持企业同步办理各类报建审批手续,尽快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二)建立报建审批手续跟踪推进机制。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跟踪辖区内已核准煤矿项目的报建手续办理进展。对已核准超过1年、仍未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分析报建手续办理滞后原因,督促企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煤矿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三、积极推动一批建成煤矿项目正式投产

(一)规范联合试运转管理程序。煤矿项目取得采矿许可、按照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可及时开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作方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不超过12个月。对承担煤炭保供任务、短期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或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经地方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在12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联合试运转期限。

(二)优化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企业自行组织煤矿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均不再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对照已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开展自查,确保退出产能煤矿在新增产能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并将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与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一并报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持续营造煤矿项目有序建设良好氛围

(一)完善煤矿项目信息统计发布机制。坚持做好煤矿产能公告工作,动态反映全国及各省(区、市)煤矿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转入正式生产、关闭退出等变化情况,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煤矿项目规划、投资、建设行为。结合2018年底煤矿产能公告工作,全面梳理各省(区、市)未纳入公告范围煤矿,按照完善建设生产手续后及时公告、作为“僵尸企业”加快出清等途径分类处理,有效减少公告以外建设生产煤矿,夯实煤炭行业管理基础。

(二)加强上下联动、政企互动。国家能源局将借鉴已有工作经验,定期调度重大煤矿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手续办理进展,会同有关方面推动符合条件的煤矿项目加快建设。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勇于担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同级部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在手续办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煤炭企业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理念,积极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及手续办理条件。地方和企业在工作中涉及政策解读、调整完善等事项,请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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