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曾于2012年9月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13年机构改革后,电力业务许可核发职责进一步下放,实施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原办法中部分程序性要求也已不符合改革精神。为此,根据国家能源局党组对原电监会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的有关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解决旧制度不适应新形势所带来的问题。
二、修订情况
办法在总体结构上未作大调整,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将实施主体由电监会、电力监管机构等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二是明确国家能源局与各派出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方面的职责界面,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以做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均可以做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同时,明确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是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主体。三是对原办法中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或修改,如企业提出注销申请时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注销手续办理时限由20日进一步压减至10个工作日等。
三、办法基本内容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修订,针对持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法定的许可条件、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主动申请停业歇业,以及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许可证被吊销等各种情形,明确了企业不再从事电力业务、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另外,考虑到在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前,存在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的情形,办法参照其他部委及地方政府做法,分别在第八条、十六条设置了为期30天的公告期,起到提醒被许可人的作用。
办法印发后,将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配套,形成覆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