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在部分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中,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通知》明确,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范围包括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电力、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医药、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
针对产业园区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通知》要求,应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评价,识别并确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的碳排放情况开展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和措施,要求规划开展碳排放跟踪评价,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建设项目方面,《通知》要求,应识别项目碳排放源项并进行分析,针对项目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减排措施及建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监测,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现有项目进行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
规划及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本次试点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还可开展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合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要求,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现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碳评文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审查,其他产业园区应尽快开展上述工作。
针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海南要求在开展环评工作时同步开展碳评工作,并将碳评文件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查。鼓励现有“两高”项目积极开展现状碳评工作,摸清碳排放现状,主动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及减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