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

2018-01-09 14:38  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相关推荐
两会能源最强音 | 中国石油王宜林:油气供应安全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两会能源最强音 | 中国石油王宜林:油气供应安全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石油集团原董事长王宜林围绕大家关心的碳中和与能源转型问题,就在新形势下如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两会热点 | 能源领域该如何破难题、化风险,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两会热点 | 能源领域该如何破难题、化风险,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十四五”时期乃至2035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为能源领域开启“十四五”新征程确立了前行航标。“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在安全保障中加快转型发展,加强科学谋划和统筹协调”。国家能源局局长、党组书记章建华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席话,语气坚决、掷地有声。
两会前瞻 |“碳中和”将成为核心议题

两会前瞻 |“碳中和”将成为核心议题

2021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在“3060”碳中和目标的大背景下,本次两会代表委员们的两会议题也集中围绕着“碳中和”的话题展开。不仅光伏、风电等“传统”可再生能源话题不断,更有氢能、地热、绿证等新话题开始受到关注。当然,油气等传统化石能源的安全有序发展,依然也是项管代表委员的关心议题。
价格司:2021年3月3日24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价格司:2021年3月3日24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1年3月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提高260元和250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OPEC会议前瞻:预计将放松石油供应限制

OPEC会议前瞻:预计将放松石油供应限制

油价周二跌至两周最低,因市场预期,随着经济开始从新冠肺炎危机中复苏,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和其盟友组成的OPEC+联盟将在本周晚些时候的会议上放松供应限制。

推荐阅读

热文

Copyright © 能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