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行业火灾防控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清醒认识今冬明春可能发生的极端天气、疫情反复、电力供应紧张等多重因素叠加下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防控火灾的责任感、紧迫感,围绕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全国“两会”等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聚焦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今冬明春电力行业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防范电力领域高风险和敏感场所火灾事故
抓好电力领域高风险场所火灾防控检查治理。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高风险场所火灾防范,结合冬春季特点制定严密措施,针对高压电力充油设备、输配电设备“树线矛盾”突出区域、发电厂储煤储氢储油储气和危化品储存地、施工爆炸物储存地以及其他易燃易爆高火灾风险场点,加大检查巡视力度,严格排查治理各类消防隐患,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设备过载运行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板材、隔热保温材料等问题,加强消防装备设施配备和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不断提升电力行业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全力防范火灾事故影响敏感场所可靠供电。电力企业要对生产指挥中心、核心机房等事关电力安全生产秩序的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挂账整改、照单销号。要全力防范火灾引发供电全失导致医院、集中隔离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涉疫重点场所,以及政府、军队等重要电力用户失电等情况的发生。
(二)预防和减少电力企业小单位小场所亡人火灾事故
电力企业要对本单位生产办公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营地以及基层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深入排查用火用电、施工改造、违章搭建、值班值守等方面风险隐患,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落实基层监管。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的,要采取临时停产停用措施并立即整改。
(三)防范电力新业态新领域消防安全风险
电力企业要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排查和评估设置在人员密集、高层地下、易燃易爆品周边等场所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停用、搬离。强化新能源领域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源头管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强化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电力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加强重大活动重要电力设施消防安保力度。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全国“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相关电力企业要提高火灾防范等级,针对密集输电走廊、重要发电厂、枢纽变电站等重点部位开展电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加强活动举办地关键环节防范。周边地区要组织对重要基础电力设施逐一开展排查,提高防火巡查检查频次,筑牢安全屏障。
增强重要节点电力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要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的火灾防控,广泛开展提示性、警示性消防宣传。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错时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巡查看护,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力量,认真做好电力生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
(五)强化电力消防安全宣教培训
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广泛开展电力生产运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宣教培训活动,突出抓好基层班组这一基础环节,采用影视宣教、安全讲座、专项培训、消防演练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一线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2021年12月10日前)。各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发动、部署到位。
(二)组织实施(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25日)。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教培训力度,定期研判调度,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责任措施落实。
(三)总结验收(2022年3月26日至3月31日)。各单位认真总结工作,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指挥调度,定期会商研判,下大力气消除电力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抓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实施。电力企业总部要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督促指导,促进消防安全管理提质增效。
(二)加强电力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整治。电力企业要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要全面推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鼓励引导企业职工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三)及时推进工作。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有序开展防控工作,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动员部署及防控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