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差别化电价政策仍按10年前的标准执行,已无法满足我国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要求。”
“从执行效果看,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政策力度不够,节能降碳约束力不尽如人意。”
12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的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及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以下简称“新电价制度”)等新规,在能源电力行业引发热议。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在国家致力于逐步改善工业经济主要指标、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的背景下,关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耗能行业电价调整恰逢其时。
记者了解到,不断完善高耗能行业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对于推动高耗能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种现行电价执行标准均已过时
国家发改委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指出,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要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
国网能源研究院财会与审计研究所主任经济师尤培培告诉记者,为有效化解供需矛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关部门于2004年下发文件,对电解铝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2010年,国家再次发文,对能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高耗能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对高耗能行业实施阶梯电价。
据电力行业资深研究人士尹明介绍,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与用电量无关,与能耗、技术装备水平等相关,这两种电价的出现,倒逼高耗能企业提高能耗管理水平。其中,差别电价针对行业,属于国家政策范畴,惩罚性电价针对具体企业,属于地方监管范畴。尤培培告诉记者,高耗能行业的阶梯电价与单位产能的电耗相关。
“上述三种电价执行标准均已过时,且执行力度‘ 大打折扣’。”尤培培指出,调研显示,在国家要求的8类高耗能行业中,目前执行差别电价的用户不到200户。现行差别电价依照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但执行标准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高耗能行业技术不断升级,能效显著提升,很多高耗能企业已转产或停产,适用于旧版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政策的高耗能用户已不多,导致这一政策的执行效果明显下降。”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传旺对此表示认同:“目前执行差别电价与惩罚性电价的用户比较有限,且三种电价基于不同背景出台,在功能上有部分重叠,标准设定也有一些交叉。此外,三种电价执行标准暂未与碳排放考核结合,难以适应降碳目标要求。”
鼓励高耗能企业多用“绿电”
电价政策与现实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的质量。
孙传旺表示,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都是惩罚性收费方式,执行难度较大。“若执行新电价制度,将用电量作为标准,企业更易接受,同时能够缓解交叉收费问题,电价组成也将变得更简单,符合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高耗能企业对电价敏感,实行新电价制度后,超过能效标准的高耗能企业生产成本会上涨,也会淘汰落后产能。宏观上看,高耗能企业或加速向供电成本较低的地区转移。”国网能源研究院财会与审计研究所电力与能源价格研究室主任张超表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化工行业人士指出,短期看,电价调整对整治高耗能企业无序扩张有一定作用。但长远看,企业限产或停产压力将同步增加,相关行业供给能力或出现阶段性缺口,对下游配套产业以及产品价格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上述影响要求高耗能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攻关,提高能耗管理水平,降低用能成本,同时促进部分大型高耗能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现降本增效。《通知》对高耗能行业的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政策落地后执行标准的力度、程度和节奏。” 张超说。
在尹明看来,建立新电价制度,应坚持以提高高耗能行业整体能效水平为核心目标,引导相关企业积极使用“绿电”。
国家发改委2021年8月发布的《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曾明确,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对此,张超认为,新的阶梯电价制度或将参考上述文件,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高耗能企业多用“绿电”。
加价标准应与能耗或碳排放挂钩
业内普遍认为,当前高耗能行业正处于升级换挡期、调整阵痛期、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新阶段,科学制定新电价政策意义重大,建立标准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尤为重要。
张超认为,类似电解铝阶梯电价调整,可取消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将其合并统一为阶梯电价。“这样执行标准更清晰,加价制度也可以和高耗能企业能效水平紧密结合。”
尤培培表示,目前绿色电价仅针对8类行业,随着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我国高耗能产业的技术门类产生了新变化,需对征收门类进行适度扩围。“同时不宜将新电价制度泛化至全部工业门类,防止产生新的交叉补贴。”
尹明对此表示认同:“整合差别化电价政策,需充分认识我国制造业在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占据的重要位置,以及制造业在国家实体经济发展与产业安全中发挥的‘压舱石’作用。应统筹考虑电价构成与市场供需关系,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甄别,避免‘无差别压制’。”
记者注意到,目前差别电价对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加价标准分别为0.1元/千瓦时和0.3元/千瓦时,从相关行业实践看,现行加价标准偏低,不足以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为此,内蒙古、福建、甘肃等地均自行出台了加价标准。
对此,张超认为,形成新的阶梯电价执行标准,先要了解各高耗能产业平均能耗在国内外的基本情况。“若因技术差距过大导致平均能耗远不及先进能耗,就不宜按先进标准确定执行标准,此时过渡期的设置将变得尤为重要。而且,新执行标准还应与高耗能企业碳排放挂钩,以激励低碳用能。长远看,各类市场健全后,市场化价格机制很可能取代阶梯电价,发挥能效及碳排调整作用。”
“另外,为保证新电价制度有力执行,需引入第三方认证和社会公示机制,由企业自行申报,在政府公用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尤培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