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两部制电价,允许燃机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山东发布《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

2022-04-07 13:4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文件指出 :研究制定燃气机组“容量电价+电量电价”两部制电价疏导政策。将燃机项目调峰容量视作可再生能源配建储能,允许燃机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调峰燃机发电价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鲁政发〔20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落实“三个十大”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二批)

一、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冲击

1. 鼓励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职工尽早返岗,对各市实际发生的外地返岗职工集中隔离安置租赁费用,省级财政按照集中租赁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市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 2022年3月21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3.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4.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银保监局)

5.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 推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电子证件,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均可申办通行证,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周边省份及重点省份互认。(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7. 加快疫情期间项目开工进度,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 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 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电成本,对中高风险地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11. 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

二、加大减税降费和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2.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3. 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4. 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5.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6. 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7.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 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 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0. 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1. 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2. 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

23. 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融资担保集团)

24. 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三、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25. 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6. 积极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可能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并视其提前退出时间给予让利。其中,在上市前退出的,约定回报率一般不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倍;上市后退出的,省级财政可在投资收益范围内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20%给予让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7. 积极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要素化,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创新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5%的股权投资。(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8.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022年对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2022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级DCMM区域试点任务,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9. 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0. 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31. 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2. 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3.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4. 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省海洋局)

35.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支持引导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能力的产业园区、“十强”产业协会等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2022年计划建设30个工作站,每个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36. 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7. 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8.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照贷款额分档,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39. 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0.0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财政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缴纳10万元。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40. 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0个县(市、区),按排名先后给予差别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41. 加大区域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和黄河流域等4个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培育壮大市场需求

42.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04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6.48万元/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43. 设立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原费改税补助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出租车司机;其余部分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4. 创新提升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将旅游线路、景区门票、星级酒店(民宿)、数字文化产品纳入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补贴范围,依托“好客山东 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打造消费季整合平台,组织不少于3000家省内文旅企业免费入驻。(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5. 以数字化方式驱动阅读方式变革,实施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完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将10万册图书、3000种期刊、10000集视频讲座、5000集听书、400门文化慕课阅读资源纳入数字阅读二维码,在农村、社区等公共区域广泛投放,实现全民阅读指数、生活品质“双提升”。(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46. 支持各市在拥有文化底蕴和商业资源的街区,搭建集博物馆、非遗传习、研学旅行、娱乐购物于一体的老字号集聚平台,打造城市网红打卡地、品质消费集聚区,集聚区省级以上老字号要达30家以上,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年人流量100万人次以上。2022年认定3个老字号集聚区,省级财政每个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7. 开展质量强县创建活动,今后3年每年以考核评价方式认定10个质量强县(市、区),每个给予200万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48. 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2年计划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7家,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49. 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参与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的物流企业,其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50. 国资监管机构对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实施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对经营指标产生影响的,考虑各类财政补贴后据实调整考核结果。(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51. 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52. 对2022—2024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分别按照每千瓦800元、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200万千瓦、340万千瓦、160万千瓦。2023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53. 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支持各市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4. 研究制定燃气机组“容量电价+电量电价”两部制电价疏导政策。将燃机项目调峰容量视作可再生能源配建储能,允许燃机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调峰燃机发电价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55. 制定省级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6. 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化工专项行动办)

七、加大总部经济招引力度

57. 对于2022—2023年度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8. 2022—2023年,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9. 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在山东省新设立、新引进或在山东省注册的原有总部企业(机构),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补助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再补助2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再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60. 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基数为零除外)、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5名的县(市、区),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1. 具备建设工程行业最高等级资质,上年度在山东省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勘察、设计企业及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设立的业务覆盖范围不少于2个省份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设立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62.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63. 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4. 对于引进落地对全省和相关市、县(市、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落实)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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