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发布提升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储备能力的文件,文件指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最新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要求,抓紧提升煤炭生产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省内各煤炭生产企业地面生产系统中储煤能力应具备不低于7天的弹性储煤能力,在动力煤价格超过绿色区间上限和下限时保持合理的最低储煤量。
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摸排各企业情况,督促对储煤能力未达到7天生产能力要求的矿井加快整改,并于今年6月底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其中,储煤天数计算公式为:储煤能力天数=储煤能力÷(生产煤矿总量÷330天)例如,某120万吨核定年产煤矿,实际储煤能力2万吨,则其储煤能力天数=20000÷(120000÷330)≈5.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