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础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不仅拉动了经济增长,也切实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多有涉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有的地方污水处理厂运营不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生活污水直排,严重污染环境。例如,贵州省毕节市一些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长期放任生活污水直排溶洞。江苏省淮安市部分区县污水收集不到位,生活污水直排、溢流现象多发,水体黑臭问题突出。
有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存在明显短板,大量积存渗滤液,有的甚至设置暗管偷排。例如,湖北省孝感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积存,多次出现垃圾渗滤液直排现象。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部分垃圾填埋场私设暗管将渗滤液引排至防洪渠,甚至还将一部分渗滤液作为“肥料”浇灌绿化带。
有的地方污泥处置不规范,监管缺失,环境隐患十分突出。例如,河北省邢台市等地部分企业以养殖蚯蚓、生产有机肥等名义大量接受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但因为技术、需求量不足等原因,并未进行有效处理,其中大量污泥被非法倾倒到耕地上,甚至去向不明。四川省遂宁市个别企业在得到大量土壤改良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无害化处理措施,而是将污泥倾倒或者填埋在租赁的土地上,群众多年多次投诉,当地有关部门不闻不问。
一些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法满足治理需要。值得肯定的是,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很多地方更加重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努力整改问题、补齐短板。
但随之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另外一种倾向亟待引起关注。为尽快扭转不利的局面,一些地方开始提出不切实际的目标、试图采取超常规举措,弯道超车。
例如,为了改善水质,提高考核断面达标率,有的地方不断要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甚至要求污水处理厂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这意味着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要达到饮用水标准。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带来的水质改善效益,可能会被投入的费用和产生的能耗所抵消,甚至还会引发其他副作用,得不偿失。
再如,为了实现垃圾减量化,解决垃圾渗滤液问题,很多地方加快上马垃圾焚烧项目。但一些地方在上马新项目后,对于原有的垃圾填埋场疏于管理,封场了之。
还有一些地方不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入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病急乱投医,过度倚重甚至是轻信所谓的新概念、新技术。
为避免一些地方过度求新求快的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在提出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时,要立足自身经济条件,充分考虑综合收益,提出科学可行的目标。这一目标可在实现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当拔高,但不宜过度,达到垫脚或者“微跳摘果子”的效果即可。
同时,要坚持科学布局、稳步推进、强化监管。污水管网、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往往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还有可能产生邻避效应,因此要科学布局稳步推进。要做好设施建成运行的监管,确保建成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不要过度追求新技术、新举措。要把钱用在刀刃上,尽量避免试错带来的治理时间和资金的浪费。
总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既不能“躺平”,又不能冒进。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务实,稳扎稳打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