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政策的通知》。
文件要求对未形成工程实际占用的存量光伏复合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已形成实际占用耕地的,市县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以农为主、光伏为辅,农业与光伏产业互补共赢,同时不对土地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严禁“只有光、没有农、未互补”。
工程实际占用耕地是指2022年1月17日之前,光伏方阵设施已铺设完成。
就已形成实际工程占用、但未完成项目用地审批的存量光伏复合项目,对照新明确的政策边界分别就项目建设规模与批复是否一致、已形成实际占用耕地数量开展核查,建立项目台账,作为后续项目建设管理以及土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等用地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
受上述政策影响,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提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建设时限调整意见,于6月15日前将请示文件、项目调整统计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新选址用地意见及拐点坐标文件(kml格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无法调整的应申请取消建设计划,相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2022年项目申报范围统筹考虑。
其中,2020年前已批复、按全容量并网项目可申请调减规模或取消计划,不得申请调整建设地点和建设时限。
在2021年,河北发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农光互补光伏项目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