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

2022-05-19 11:3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  

据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到,加强空间规划布局,加强电力保障。能源部门要加强供电监管、保障电力供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 各供电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接电报装流程,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建设单位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确认电力供应情况,保证充电基础设施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补齐城市建设短板。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没有或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达标的,要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既有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当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行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探索共享、合作等发展模式。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统筹协作,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行动计划,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改造。

加强城市管理统筹。城市管理部门要完善城市功能,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大数据等部门协同,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各方面衔接,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要强化城市管理,建立城市停车充电基础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和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要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科学设置充电泊位,提高现有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活动及秩序;要加强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营动态监督和管理,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然资源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内蒙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要求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未开工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居住小区,有条件的按要求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二、加强空间规划布局

(一)强化规划引导。强化充电基础设施空间规划布局,

由同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盟市以旗县区为单位编制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布局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所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二)加强用地有效供给。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将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纳入相关产业和基础设施规划,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和备案程序。

(三)严格规划审查。建设单位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中充电基础设施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加强电力保障。能源部门要加强供电监管、保障电力供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各供电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接电报装流程,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建设单位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确认电力供应情况,保证充电基础设施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五)严格规划验收。规划分期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应将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与每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审批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标准体系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与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地方标准,开展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明确设计要求。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技术标准中,将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列入完善类改造内容,从技术层面对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予以明确。

(二)严格建设过程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充电基础设施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

(三)压实建设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及相关设计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内容中应设计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内容;在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建设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城市停车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四)补齐城市建设短板。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没有或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达标的,要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既有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当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行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探索共享、合作等发展模式。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统筹协作,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行动计划,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改造。

(五)加强城市管理统筹。城市管理部门要完善城市功能,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大数据等部门协同,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各方面衔接,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强化城市管理,建立城市停车充电基础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和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要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科学设置充电泊位,提高现有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活动及秩序;要加强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营动态监督和管理,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责任。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各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模式。要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和运维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大推广力度。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管理经验,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统筹协同推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备案、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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