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取消办理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相关行政确认事项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有关工作要求,优化福建省电力营商环境,4月23日起,各级工信部门受理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已办结出具行政确认文件的,不予办理撤销;未办结的,应当对发电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并予办理退件。
并强调,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必须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