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煤炭生产流通企业不得通过对外公开报价超出合理区间等方式,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解读称,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460元/吨,如当地某煤矿对外公开报价500元/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即使未成交,但由于该报价超出当地价格合理区间上限,可能会产生市场对煤炭价格上涨的预期,因此,存在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包括:
一是捏造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是散布涨价信息。包括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是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