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立法取得了重要进展。欧洲议会全体表决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一读”文本,这是针对去年7月欧委会公布的“立法草案”的正式修正意见。欧盟碳关税的落实,将进一步加快我国企业绿色转型的步伐。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碳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记者了解到,根据欧洲议会最新通过的修正案,特别关税涉及铝、水泥、钢铁、化肥、电力、有机化工、塑料、氢和氨等9个行业。“我国钢铁、水泥、铝等行业出口欧盟的产品占比较高,受碳关税影响较大。”淮南矿业集团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王海说。
根据“绿色创新发展中心”预测,若欧盟碳关税按50欧元/吨碳交易价格实施,我国钢铁和铝行业面临的碳关税税率分别为11%-12%和29%-33%。由此,钢铁行业将产生约12.7-13.8亿美元碳关税,铝行业将产生约9.8-11.2亿美元碳关税。
“目前欧盟碳市场碳价持续稳定在80元/吨-90欧元/吨区间,意味着钢铁和铝行业面临的碳关税金额将高于预期。”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研究员郑颖说。
要完成碳关税的巨额支出,企业要尽快算清楚相关“碳账”。“目前来看,对于我国已经纳入欧盟碳关税体系或者面临极高纳入风险的出口企业,应考虑建立企业内部碳价追踪体系,及时评估碳成本上涨对产品出口利润及份额的影响。其次,企业还需做好自身碳排管理,尽快将碳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提上日程,制定阶段性及全年度的碳排放管理计划,尽快摸清自身排放现状,做好生产全环节碳排放管理,以应对国际间碳关税要求。”郑颖说。
此次欧洲议会最新通过的修正案还明确,在进口产品的碳关税中,应扣除其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这就意味着,未来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在国内碳税或碳市场支付过的减排成本,或可抵消部分欧盟碳关税支出。这将为我国尽快启动碳税征收、完善碳市场提供动力。
王海表示,欧盟力推碳关税机制将促使我国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通过完善碳市场和引入碳定价机制、启动碳税征收,将部分国内出口企业的碳税或碳配额支出留在国内,在一定程度减少出口企业支付欧盟碳关税。
以启动碳税机制为例,郑颖认为,适时启动我国碳税制度,并采取碳税和碳市场并轨运行方式,可以对未纳入碳市场或未达到纳入碳市场标准的出口企业征收碳税,使其降低为缴纳欧盟碳关税所支付的金额。
启动碳税制度与扩大全国碳市场纳入范围都是将部分碳关税收入留在国内的重要渠道。“为缓解相关出口企业的压力,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全国碳市场纳入行业范围,通过纳入范围及企业品类的不断拓展,企业可利用在国内碳市场履约的金额,抵消对欧盟碳关税的部分支付。”郑颖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欧盟议会通过的修正草案将电力间接排放纳入到了碳排放核算范围中。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院长陈占明对此表示,欧盟碳关税价格的传导作用及间接碳排放的纳入将成为促进国内绿电开发的积极因素,极大推动国内企业绿电需求的增长。
“在我国现有的绿色权益交易体系中,除了全国碳市场,企业可选择采用购买绿电、绿证等方式进行减排。对我国出口企业而言,尽快提高能效、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比例、购买绿电,将是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间接排放量,降低企业碳关税成本的举措。”王海说。
“企业通过利用绿电和绿证间接填补配额缺口,直接抵扣企业实际排放,不仅有利于降低欧盟碳关税支付成本,还将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增强企业投资绿电的动力。”郑颖表示,同时,企业还可通过“购买绿电+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组合策略,如自建光伏电站或者屋顶光伏等减少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尽可能降低需支付的欧盟碳关税金额。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碳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记者了解到,根据欧洲议会最新通过的修正案,特别关税涉及铝、水泥、钢铁、化肥、电力、有机化工、塑料、氢和氨等9个行业。“我国钢铁、水泥、铝等行业出口欧盟的产品占比较高,受碳关税影响较大。”淮南矿业集团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王海说。
根据“绿色创新发展中心”预测,若欧盟碳关税按50欧元/吨碳交易价格实施,我国钢铁和铝行业面临的碳关税税率分别为11%-12%和29%-33%。由此,钢铁行业将产生约12.7-13.8亿美元碳关税,铝行业将产生约9.8-11.2亿美元碳关税。
“目前欧盟碳市场碳价持续稳定在80元/吨-90欧元/吨区间,意味着钢铁和铝行业面临的碳关税金额将高于预期。”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研究员郑颖说。
要完成碳关税的巨额支出,企业要尽快算清楚相关“碳账”。“目前来看,对于我国已经纳入欧盟碳关税体系或者面临极高纳入风险的出口企业,应考虑建立企业内部碳价追踪体系,及时评估碳成本上涨对产品出口利润及份额的影响。其次,企业还需做好自身碳排管理,尽快将碳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提上日程,制定阶段性及全年度的碳排放管理计划,尽快摸清自身排放现状,做好生产全环节碳排放管理,以应对国际间碳关税要求。”郑颖说。
此次欧洲议会最新通过的修正案还明确,在进口产品的碳关税中,应扣除其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这就意味着,未来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在国内碳税或碳市场支付过的减排成本,或可抵消部分欧盟碳关税支出。这将为我国尽快启动碳税征收、完善碳市场提供动力。
王海表示,欧盟力推碳关税机制将促使我国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通过完善碳市场和引入碳定价机制、启动碳税征收,将部分国内出口企业的碳税或碳配额支出留在国内,在一定程度减少出口企业支付欧盟碳关税。
以启动碳税机制为例,郑颖认为,适时启动我国碳税制度,并采取碳税和碳市场并轨运行方式,可以对未纳入碳市场或未达到纳入碳市场标准的出口企业征收碳税,使其降低为缴纳欧盟碳关税所支付的金额。
启动碳税制度与扩大全国碳市场纳入范围都是将部分碳关税收入留在国内的重要渠道。“为缓解相关出口企业的压力,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全国碳市场纳入行业范围,通过纳入范围及企业品类的不断拓展,企业可利用在国内碳市场履约的金额,抵消对欧盟碳关税的部分支付。”郑颖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欧盟议会通过的修正草案将电力间接排放纳入到了碳排放核算范围中。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院长陈占明对此表示,欧盟碳关税价格的传导作用及间接碳排放的纳入将成为促进国内绿电开发的积极因素,极大推动国内企业绿电需求的增长。
“在我国现有的绿色权益交易体系中,除了全国碳市场,企业可选择采用购买绿电、绿证等方式进行减排。对我国出口企业而言,尽快提高能效、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比例、购买绿电,将是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间接排放量,降低企业碳关税成本的举措。”王海说。
“企业通过利用绿电和绿证间接填补配额缺口,直接抵扣企业实际排放,不仅有利于降低欧盟碳关税支付成本,还将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增强企业投资绿电的动力。”郑颖表示,同时,企业还可通过“购买绿电+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组合策略,如自建光伏电站或者屋顶光伏等减少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尽可能降低需支付的欧盟碳关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