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
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对相关用地事项作出承诺后,实行先行用地审批承诺。
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承诺按照批准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但申请延期时项目竣工时间少于1年的,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8月9日,中国政府网官方微信曾发布“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文章。文章“重点投资这些项目”板块指出:
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发挥煤炭的主体能源作用。通力合作优化煤炭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等核准审批政策,落实地方稳产保供责任,充分释放先进产能。通过核增产能、扩产、新投产等,今年新增煤炭产能3亿吨。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对经过多年准备和全面评估审查、已纳入国家规划的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广东陆丰三个核电新建机组项目予以核准。
文件原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的要求,在守住法律底线和资源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及时开工,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现就阶段性实行先行用地审批承诺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依法依规、权责对等的原则,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相关用地事项作出承诺后,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
二、承诺事项
(一)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承诺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二)做好群众补偿安置。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
(三)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承诺按照批准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但申请延期时项目竣工时间少于1年的,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三、申报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二)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确需超出的,应当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必须超规模动工的说明。
(三)其他事项按先行用地现有政策执行。
四、监管措施
不属于基金项目、未按要求作出承诺、申请条件不完备的,一律不予受理。严格执法督察,对超出批准范围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所在省份各类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自然资源部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