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4省区新能源配储政策汇总

2022-09-28 10:27  来源:中国储能网  浏览:  

2021年至今,全国共有24个省区发布了新能源配储政策,其中,不少地方对分布式光伏配套建设储能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在这众多文件当中,以山东枣庄配储规模要求最高,为装机容量15%~30%建设储能,且时长2~4小时。除此之外,河南、陕西部分要求达到20%。配置时间大部分为2h,河北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要求达到3h。整理详情如下:

1、青海省

2021年1月29日,青海省能源局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积极推进储能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实行“水电+新能源+储能”协同发展模式。新建、新投运水电站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储能系统,使新增水电与新能源、储能容量配比达到1︰2︰0.2,实现就地平衡。

2、山东省

2021年2月19日,山东发布《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并提到山东新型储能设施规模达到20万千瓦左右。

2021年11月11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在落实灵活调节能力方面,应根据企业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建或租赁储能(制氢)设施;

2022年8月11日,山东省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户用、工商业直接纳入,整县分布式需配置储能;2023年底并网的海上风电、2025年底并网的海上光伏可免于配储。

山东淄博

《实施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到,全市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10%装机容量标准配套储能。

山东枣庄

作为山东省唯一所属区市全部纳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市,2021年11月26日,枣庄市出台山东省首家分布式光伏储能配置标准,按照装机容量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

山东济南平阴县

2022年8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发改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及并网管理的意见》,文件提出分布式光伏应就地就近消纳,整县分布式开发按照“光伏+储能”方式推进,根据具体消纳情况配建或租赁不低于15%、2小时的储能设施。电网消纳能力不足时,应提高储能配置比例及充放电时长,确保分布式光伏就地就近消纳、满足95%利用率要求。

山东胶州市

2022年8月29日,山东胶州市发改委发布了《胶州市整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整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应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理念,明确“集中开发汇集、就地就近消纳”为主的实施路径。鼓励整市分布式光伏开发按照“光伏+储能”方式推进,应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为原则,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置或租赁储能设施,减少对其他灵活调节类电源的依赖。

3、海南省

2021年3月15日,海南发改委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海南省澄迈县

2022年1月5日,海南省开展2022年度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储能。

2022年4月11日,海南澄迈启动集中式光伏申报,其中提到配套储能系统,技术方案中按照2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10分;按照20%,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5分;按照1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不得分。该政策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喀什地区

2021年3月19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莎车县、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四县发布了2021年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招标公告,四地光伏项目共550MW,要求配置储能不低于2小时。

5、江西省

2021年3月19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优先支持光储一体化项目,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竞争优选的的项目,可自愿选择光储一体化的建设模式,配置储能标准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10%容量/1小时,储能电站原则上不晚于光伏电站同步建成。

6、福建省

2021年5月24日,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式光伏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优先落地一批试点项目,总规模为30万千瓦,储能配置不低于开发规模的10%。

7、甘肃省

2021年5月28日,甘肃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1-2022年甘肃省安排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1200万千瓦。在配置储能方面,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储能电池等设备满足行业相关标准。

甘肃嘉峪关

2022年3月10日,甘肃嘉峪关市在《嘉峪关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中提到,申报项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规模20%,储能放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

甘肃华亭市

2021年12月14日,《华亭市“十四五”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指出,新建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最低配套5%储能设施,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不小于2小时。

8、天津市

2021年6月7日,天津市发改委印发《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规模超过50MW的项目要承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光伏为10%,风电为15%,且储能设施须在发电项目并网后两年内建成投运。

9、湖北省

2021年6月7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7日至6月13日。方案中称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项目申报规模要不低于1GW,风光火补基地按照煤电新增调峰容量的2.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风光水(抽水蓄能)基地按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对于可配置规模小于基地规模(1GW)的按照容量的10%、2小时以上配置储能。

10、河南省

2021年6月24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附件“全省新能源电力消纳指引”中明确: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3GW,要求配置项目10%,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总规模300MW/600MWh;II类区域消纳规模为1GW,要求配置项目15%,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预计储能总规模150MW/300MWh;III类区域可协商规定消纳规模,要求配置项目20%规模,可正常运行2小时的储能设备。

11、陕西省

2021年6月24日,陕西发改委印发《陕西省新型储能建设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从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风电项目,陕北地区按照1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关中地区和延安市按照10%、榆林市按照2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储能设备租赁费或购买服务价格实行最高指导价、投资收益率6.5%左右测算。储能投资运营商建设的集中式储能电站优先建设在升压站和汇集站附近,储能系统应按照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5000次循环)以上,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的标准进行建设。

12、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1年7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正式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促进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件提出,新能源项目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从2021年起,原则上新核准/备案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在开发模式方面,同一企业集团储能设施可视为本集团新能源配置储能容量。

2022年1月13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其中提到:2022年宁夏保障性光伏并网规模为4GW,需配套10%、2小时储能。

13、辽宁省

2021年7月16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本次新增风电项目1220万千瓦,全部用于支持无补贴风电项目建设,作为保障性规模,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煤电关停企业等容量替代建设风电项目(以下简称等容量替代项目),不受总规模限制,不兼得1.5倍容量光伏替代政策。《意见稿》明确优先支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的项目:

一是在辽宁省有一定的调峰调频能力;

二是承诺配套储能设施10%以上;

三是具备源网荷储、多能互补条件。

2022年5月13日,辽宁省发布《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优先鼓励承诺按照建设光伏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3小时以上)配套安全高效储能(含储热)设施,并按照共享储能方式建设。

14、安徽省

2021年8月2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申报竞争性配置光伏风电项目需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企业可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不得采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方式新建储能项目。

2022年3月29日,安徽《关于征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发电和风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意见的函》要求,市场化并网条件主要通过申报项目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装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评分,最低比例不得低于5%,时长不得低于2小时。

15、内蒙古自治区

2021年8月27日,内蒙古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电化学储能容量应为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2小时),充放电不低于6000次(90%DOD),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150Ah。

2022年3月22日,内蒙古《关于征求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额自发自用两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要求新增负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

16、山西省

2021年8月26日,山西省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其附件《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中提到,大同、朔州、忻州、全州市建议项目在安全的前提下配置10%及以上的储能设施。

2021年9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公示2021年竞争性配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称,根据《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经各市初选上报,省能源局组织了2021年竞争性配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评审,优选出保障性并网项目108个、规模1120万千瓦,备选项目55个、规模590万千瓦。据梳理,在保障性并网项目中,风电17个、规模164万千瓦,备选项目中,风电9个、规模84.2万千瓦。风电配置10%储能,光伏配置10%-15%储能。

17、河北省

2021年9月18日,河北省发改委正式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明确2021年风电、光伏保障性并网项目85个,规模12.6108GW。其中,风电项目7个、1.2GW,光伏项目78个、11.4108GW。南网、北网保障性并网项目分别由开发企业按照不低于项目容量10%、15%配置储能装置,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2021年10月9日,河北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规模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就市场化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给出相关意见。根据文件,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目需配建调峰能力,原则上,南网、北网市场化项目配建调峰能力分别不低于项目容量的10%、15%,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3小时,配建调峰能力应与市场化并网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2021年12月31日,《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中提到的,冀北电网区城围场、丰宁两县坝上地区所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20%、4小时,其他区域按照15%、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河北南网区域所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10%、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或20%、2小时)配置储能装置。配套储能项目应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期建设、同期投产。

2022年3月16日,河北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发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可选择自建、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开展配套储能建设。配套储能原则上应在主要并网点集中建设,优先采用380伏并网,并网点应在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附近,以解决部分台区电压偏差、设备重过载、就地无法消纳等问题。配套储能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为原则,综合考虑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确定储能配置容量,提升系统调节能力。配套储能装置应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

18、江苏省

2021年9月29日,江苏发改委印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2021年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储能设施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交流侧效率不应低于85%,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江苏苏州

2022年5月1日,江苏苏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意见》指出: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

江苏昆山

7月15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文件中提出,推动光伏配建储能设施建设。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支持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鼓励发展融合光伏、储能、充换电、微电网、负荷聚合等一体的综合智慧能源系统。

19、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1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2个,总规模325.1万千瓦。2021年安排325.1万千瓦,配20%*2h储能;列入2021年市场化并网光伏发电建设方案的项目共17个,总规模395.4万千瓦,2021年安排330.4万千瓦,配15%*2h储能。

广西梧州

2022年1月28日,广西梧州发布《关于规范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文件,其中提到,新增风电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要求风电光伏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

20、湖南省

2021年10月13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以发展电网侧独立储能为重点,集中规划建设一批电网侧储能电站,力争到2023年建成电化学储能电站150万千瓦/300万千瓦时以上。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5%比例(储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新增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配建储能电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使用,存量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落实配建储能容量。对于没有条件配建储能电站的项目,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按上述比例落实储能容量。

2021年11月11日,湖南省在《关于公布2021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的通知》中提到,在落实灵活调节能力方面,应根据企业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建或租赁储能(制氢)设施。

2022年2月19日,湖南省发布《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10%储能设施。

21、浙江省

杭州临安区

2021年12月21日,杭州临安区发布《杭州临安“十四五”光伏发电规划(2021-2025年)》,其中明确提到,结合电网提升统筹规划储能设施布局,按光伏及风电装机容量10%~20配置。

浙江义乌

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义乌市发布了《关于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配建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能)模式。

浙江诸暨

2022年5月20日,《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中提到,在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

浙江永康

2022年5月11日,浙江永康发布《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方案》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方案中提出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

浙江绍兴柯桥区

《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中明确提到,通过合理优化光伏、电储能配比和系统设计,建议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内,按照发电装机容量的10%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存储时长需在2小时及以上,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

22、上海市

2022年1月11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提出:建设电化学等储能装置,且配置比例不低于20%、时长4小时以上。储能系统应满足10年以上工作寿命、系统效率大于90%、电芯温度偏差小于7摄氏度、年平均衰减率不大于2%。

23、广东省

广东肇庆

2022年7月8日,广东肇庆市发布《肇庆市促进光伏项目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措施中提出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实际出台光伏项目及配套储能的补贴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引导光伏企业按照不少于装机容量10%的能力配备储能装置。

24、云南省

云南大理

7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措施中提出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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