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含项目容量认定等

2022-10-14 09:18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浏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通知》对建设时间跨度大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关于风电项目纳入补贴项目容量的认定,关于风电项目核准规模是否超出规划规模的认定做出有关解释说明。

根据《通知》,关于建设时间跨度大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

若风电项目在核准有效期(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如需可申请1次延期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开工建设,且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并网时间之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则该项目上网电价按项目核准时所在资源区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确定。

关于风电项目纳入补贴项目容量的认定。

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容量”以核准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受风机选型因素影响,允许核准文件明确的项目规模与各省(区、市)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明确的项目规模存在一定偏差,偏差不超过单台额定功率最小机组的容量。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核准容量的,纳入补贴的项目容量以实际并网容量为准;项目实际并网容量超过核准容量的部分,需按比例核减补贴资金。

关于风电项目核准规模是否超出规划规模的认定。

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1.2019、2020年各省级区域新增需国家补贴的风电项目建设规模受本省级区域2020年规划并网目标约束。

2.文件中“对应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发电项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当年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建设”,适用对象为实施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项目,即31号文件附件2各省份2017—2020年度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为约束性指标(不含备注中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村级扶贫电站、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

3.2017、2018年风电新增建设规模为初步规模,预警结果为绿色的地区可在实际建设中自行调整,不作为申请补贴规模的限额。

《通知》还对光伏相关补贴认定做出解释。

根据《通知》,关于部分特殊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

(一)对于已履行核准(备案)变更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且分批次变更程序的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全容量并网的时间。

(二)对于各省组织开展的竞争性配置光伏项目(光伏领跑者项目除外),如在竞争性配置政策中有具体并网时间要求和对应电价确定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如无具体并网时间要求,或者有并网时间要求但未明确逾期并网电价如何调整的,上网电价执行项目竞争性配置确定的价格与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对应的电价政策明确的价格中较低者。

(三)对于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若地方政府明确提出项目并网时间要求或者项目业主承诺并网时间的,项目如能按期投产,则执行招标电价(即竞争确定电价);其他则执行招标电价(即竞争确定电价)与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对应的电价政策明确的价格中较低者。

关于光伏项目纳入补贴项目容量的认定。

光伏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容量”按照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规模、备案容量和实际并网容量三者最小值确定,实际并网容量超过纳入国家补贴范围规模与备案容量中较低者的部分,需按比例核减补贴资金。其中,实际并网容量不得高于备案容量的103%;若实际并网容量低于备案容量,项目须履行备案容量变更或分批次并网变更程序,否则按照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关于光伏项目备案容量的认定标准。

依照《光伏发电系统能效规范》(NB/T10394-2020),备案容量指交流侧容量。若备案机关无特殊说明(如备案容量的单位使用特别标识光伏组件的单位“MWp”),备案容量按交流侧容量认定,需核查逆变器容量、无需核查项目容配比;若备案文件中装机规模的单位是“MWp”,备案容量按直流侧容量认定,应核查组件安装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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