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与2022年不同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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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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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发改电【2021】365号) |
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发改办运行【2022】903号) |
发布时间 |
12月初 |
10月底 |
供应方 |
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 |
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 |
需求方 |
发电供热企业、纯供暖企业、地方政府推荐的农村居民采暖用煤经营单位、承担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化肥生产企业 |
发电和供热用煤企业 |
鼓励方 |
鼓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签订长协 |
无 |
贸易商 |
无 |
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 |
中小型供暖企业 |
无 |
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长协有困难的,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签订和履约 |
期限要求 |
以年度合同为主 |
原则上一年及以上 |
鼓励期限 |
3—5年 |
3—5年 |
地方供暖企业 |
纯供暖企业可签订采暖季季节性合同,合同量要覆盖整个采暖季需求 |
原则上应签年度中长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季节性合同 |
合同签订量 |
合同总量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3年以上的长期合同量不少于合同总量的50% |
煤炭企业不应低于自由资源量的80%,不低于动力煤资源量的75% |
核增产能保供煤矿 |
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中长期合同 |
与去年相同 |
发电企业签约要求 |
当年用煤量可准确预测的,按预测用量扣除进口煤计划后全部签定合同;不能准确预测的,应结合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国内煤炭量和新投运机组等合理增长因素签订合同。 |
最高可按2022年度国内耗煤量的105%组织衔接 |
月度分解要求 |
将各月合同量明确体现在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的视为月度均衡兑现。单笔合同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 |
每月尽量相对均衡稳定运输,“淡储旺用”,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的80% |
惩戒 |
约谈、通报、信用公示、追责问责 |
通报约谈、督促签约 对煤矿在新核准项目、新核增产能、铁路运力和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欠量资源按长协价转为政府储备资源 保供煤矿调出保供名单,取消有关支持政策 对发电企业欠量资源后续补签按市场煤合同对待,不再享受电煤长协价格和运力保障 |
下水煤合同基准价 |
700元/吨(5500) |
675元/吨(5500) |
浮动价参考指数 |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 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 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 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综合指数 |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 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 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 |
贸易商 |
无 |
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不得通过企业贸易商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
合同范本 |
《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 |
《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