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DoE部长拉斐尔·洛蒂拉(Raphael Lotilla)签署了一份通告,修订了 2008 年可再生能源法案的实施细则 (IRR),允许外资100%持有可再生能源项目。此前,IRR 第 19 条规定外资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中持股上限为40%。
“本地和外国投资者一直对菲律宾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感兴趣,特别是离岸风电项目。现在,菲律宾可以直接勘探、开发、生产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也可以选择与本国或外国公民,当地或外资公司以及协会签订可再生能源服务或运营合同。” 拉斐尔·洛蒂拉在一份声明中补充道。但对于水电项目,“直接从源头征用的水资源应继续受《水法》中外资持有的限制。”
此外,洛蒂拉表示,“该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现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外资股权限制已经放宽,我们预计该领域的投资额将会增加,这势必会带动菲国经济的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有助于实现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标,即到 2030 年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份额提高至35%,到 2040 年提高至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