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3年3月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到3月7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271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19件,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252件。在这些议案中,有关立法方面的268件,包括265件法律案、3件有关决定事项;有关监督方面的3件。
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是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会前,代表们积极参加初任学习、集中视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提出议案做好准备。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酝酿讨论,修改完善议案,代表团加强指导,共同把好议案政治关、质量关。今年的代表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147件,修改法律的112件,解释法律的1件,编纂法典的5件。按照法律部门划分,涉及宪法相关法类16件、民法商法类21件、行政法类89件、经济法类51件、社会法类45件、刑法类10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33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城乡规划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金融稳定法、增值税法以及市场准入、民营经济、普惠金融、数字经济、人才发展、社会信用、住房租赁、营商环境、现代物流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出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制定立法听证、备案审查、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法律。三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出修改慈善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中医药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制定学前教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医疗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及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生育保险、家政服务等方面的法律。四是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修改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耕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法律。五是围绕增强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出修改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全民阅读等方面的法律。六是围绕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出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人民调解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制定能源法、民事强制执行法以及金融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法律。七是适时启动条件成熟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提出编纂劳动法典、环境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民族委员会审议2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56件,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37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5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44件,华侨委员会审议4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21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16件,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40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工作。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结合研究编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做好重要法律案的牵头起草工作,对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律草案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发挥审议环节把关作用,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专门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和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沟通,积极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审议、评估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认真听取、充分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代表反馈议案交付审议情况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更好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秘书处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