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破产,无力付清尾款,卖家的损失交易中心无需赔偿。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碳排放配额转让交易,配额成功划转,但买家却迟迟不能结清款项。交易中心要为此负责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
卖家损失由谁赔偿
时间倒回到2018年,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向东莞某电力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然而,当23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在交易中心成功划转后,东莞某电力公司却未能依约付清款项。
此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该破产案中就东莞某电力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转让款申报了债权,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
买家破产,无力付清尾款,卖家的损失到底该不该由交易中心赔偿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广州某交易中心既没有义务保证东莞某电力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广州某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虽不服提起上诉,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维持了原判。简而言之,交易中心无需赔偿。
依法确定碳交易产品归属
“这个案件当时在业内有过一定的争议,大家把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交易中心免责这个结果上。但仔细剖析具体过程就会发现,这个案例的交易方式其实并不具备普遍性。”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事业部合伙人董储幸表示,现行的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为了规避交易结算中的风险,遵循的是“货银对付”原则,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但在上述案例中,董储幸介绍,按照双方当时的合同约定,买方要预先支付给卖方5万元的保证金,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后与交易中心进行确认,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进行碳排放配额进行划转,买方通过交易中心账户付清尾款且通过审核后,交易中心退回保证金。“结果在交完保证金、划转完成后,东莞某电力公司就没有再付余款了。”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相波表示,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是结合当时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等具体约定,综合认定交易平台及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较好地促进了碳市场的可持续发展。“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妥善审理碳市场交易纠纷案件,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此番《意见》中也特别强调,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全面客观审核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及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核证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记载的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注销等信息、数据,依法确定碳交易产品的归属。交易主体主张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关于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和风险防范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规定,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等,依法予以认定,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法治建设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配套典型案例中,多数案件都发生在2021年以前。那么,当前碳市场交易面临的主要问题又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有相关从业人员坦言,现阶段,国内碳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其实并不多。“现在的参与主体以央国企居多,很多交易行为甚至是‘为了交易而交易、为了流动而流动’,而且是通过正规交易所进行挂牌,这种情况下基本不存在法律风险。”
董储幸表示,当前,更多的纠纷其实是发生在还没有进入正式交易的阶段,是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景下产生的。“比如双方已经签订了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相关开发和转让协议,但经常会有新的企业提出更优惠的条件,这一过程中就会有企业希望终止原有的合作协议,另寻新的合作对象,便会有纠纷产生。”
“当前国内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相关交易的具体政策尚不明朗,但大家都意识到未来会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所以签订协议很大程度上就是希望开展排他性合作。”为此,董储幸也表示,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签订环节就通过具体赔偿条款设置等专业化操作进行事前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表示,随着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扩容和多元化,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会进一步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等涉物权、合同、侵权案件,以及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进行登记、交易的其他碳产品案件,环境保护税案件等涉碳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推动碳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