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应根据时代发展,适当地做一些修订。需要明确管理主体,不要多头管理。”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能源枣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满慎刚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12月实施,之后历经三次修改(当前版本为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对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煤炭法颁布实施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有待修订和完善。
为此,满慎刚建议,适当修改煤炭法。
一、为推进煤炭产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绿色发展”纳入立法理念,在煤炭法总则中明确以下几项原则:依法开采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安全环保原则、发挥市场机制原则。
二、煤炭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协调机制不畅通的现象。建议从立法上厘清国土、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在煤炭行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和事权,明确煤炭法执法主体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分散、多头执法的煤炭管理职能作适当集中和调整。
三、完善煤炭行业准入和煤矿关闭的相关规定,在煤炭矿权取得、建设项目立项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安全、环保及开采技术准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达到优化煤炭资源配置的目的。同时,明确规定关闭煤矿的对象、流程及相关保障,确保煤矿关闭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