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风电、光伏等项目设施

2018-03-08 17:11  浏览:  

近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第50号令,宣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4月15日起正式生效并实行。

《办法》第三条第1小条明确指出: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必须建设修筑如水利水电项目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需要附上相关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等。

以下是具体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50号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8年3月5日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

(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前款规定的评价报告、评价登记表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林业局规定。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不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依法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筑设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检查生态保护或者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准予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延期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再审批。

第十四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林业主管部门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相关推荐
两会前瞻 |“碳中和”将成为核心议题

两会前瞻 |“碳中和”将成为核心议题

2021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在“3060”碳中和目标的大背景下,本次两会代表委员们的两会议题也集中围绕着“碳中和”的话题展开。不仅光伏、风电等“传统”可再生能源话题不断,更有氢能、地热、绿证等新话题开始受到关注。当然,油气等传统化石能源的安全有序发展,依然也是项管代表委员的关心议题。
哈萨克斯坦政府正在推动落实《绿色经济转型构想》

哈萨克斯坦政府正在推动落实《绿色经济转型构想》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哈萨克斯坦的国家战略。2009年哈通过了《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法》,成立可再生能源融资结算中心,为相关项目发展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全国各地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建设了一大批风力、水力、生物质和光伏发电站。
下游需求推动,中重主流稀土品种持续涨价

下游需求推动,中重主流稀土品种持续涨价

南方稀土集团3月2日公布的稀土氧化物挂牌指导价显示,氧化铽报价为970万元/吨至980万元/吨,较前一周挂牌价上涨90万元/吨。
国际能源署: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5.8%

国际能源署: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5.8%

国际能源署2日发布《全球能源回顾: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说,过去一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5.8%,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最大年度降幅。
三峡集团将在攀枝花建设5GW风光水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

三峡集团将在攀枝花建设5GW风光水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

2月2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与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从新能源开发、乌东德电站蓄水与长江大保护方面展开深度合作,推进攀枝花市境内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合理、有序开发,打造金沙江下游风光水互补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促进攀枝花市经济社会发展。

推荐阅读

热文

Copyright © 能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