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发改委、广西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电能量交易价格(或代理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其输配电价不实行峰谷浮动。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现货市场的衔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及输配电价改革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会商研究,现就输配电价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起,我区执行电能量交易价格(或代理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其输配电价不实行峰谷浮动。
各地和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多渠道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和服务,确保平稳实施。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