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经信委,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东北、华中能源监管局,甘肃、浙江、云南能源监管办,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3年度能源监管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内蒙古、浙江、重庆、云南、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电力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当前电力领域突出矛盾和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为民监管、依法监管、公平监管、精准监管,统筹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开展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的综合监管,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电力领域重大规划政策落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电力领域治理整体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电力领域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用能突出问题,以及市场主体和企业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全覆盖监管,推动问题解决。
(二)坚持系统思维。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对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实施全链条监管,推动增强电力治理效能。
(三)坚持依法依规。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公平、公正开展监管工作,做到监管依据充分、流程规范、措施到位。
(四)坚持精准高效。做好监管内容的统筹衔接,集中业务骨干力量,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手段,探索精准高效的新型监管模式。
三、工作内容
在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对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3个环节8项重点事项开展监管。
(一)电力规划和建设环节
1.监管电网工程投资成效情况。重点监管2018年以来,跨省跨区直流输电工程实际运行情况、资源配置效率、投资效益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2.监督煤电规划建设、改造升级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规划内煤电的纳规、核准、开工及预计投产情况,梳理在建煤电项目建设进度及影响建设进度的主要问题,重点摸排已列入今年度夏、度冬前投产计划的项目推动情况,梳理总结煤电“三改联动”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
主要依据:《“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关于做好2022年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662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能源局。
3.监督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情况。重点了解掌握2021年至2022年期间,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资金落实及使用、项目实施及调整、实施成效等情况。
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发改评督〔2022〕795号)等。
监管对象: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网企业。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能源局。
(二)电力系统运行和市场秩序环节
1.监管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重点监管2022年以来,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和执行、电力调度运行和交易组织的合规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交易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备案和执行,电价政策执行及电费结算、市场运营机构履行主体责任,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信息披露和报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不当行政干预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2.监管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建设运营情况。重点监管2016年以来实施灵活性改造的煤电机组、投产的燃气发电机组,2020年1月1日以来并网的新型储能项目,以及所有抽水蓄能电站和调节性水电等电力系统调节性资源的规划建设、运行调度、市场交易等情况。
主要依据:《“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3.监督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根据2023年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要求,重点了解掌握2023年上半年,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本地消纳利用和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
主要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三)电力服务和保障环节
1.监管“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情况。重点监管2022年以来,责任落实、办电时间、办电便利度、办电成本、信息公开、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以及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任务台帐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37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经信委,云南省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监督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情况。重点了解掌握2022—2023年采暖季期间,清洁取暖政策文件落实、清洁取暖常态化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能源供应保障、极端情况下保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群众关心关切的取暖问题等。
主要依据:《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1596号)、《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关于印发〈2022—2023年采暖季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2〕102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步骤
综合监管工作分4个步骤:
(一)启动部署(5月上旬至5月中旬)。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综合监管工作通知,启动综合监管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解读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并公布12398能源监管热线作为投诉举报电话。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组织自查(5月下旬至6月上旬)。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照工作内容,进行系统摸底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6月15日前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中央发电企业以省公司为单位,内蒙古电力公司以集团为单位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电力企业报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由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汇总梳理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现场监管(6月中旬至8月下旬)。国家能源局派出现场监管工作组,通过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工作进行现场核实,对有关电力企业开展现场监管。现场核实和现场监管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根据工作情况,国家能源局适时派出现场监管指导组,对现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四)问题处置(9月至10月)。国家能源局汇总梳理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综合监管工作情况适时按程序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积极主动配合。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客观、真实地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如实回答有关问题。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与现场监管工作组加强沟通与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自查整改。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力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监管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认真查找工作差距,着力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和弱项,确保自查任务按期完成、不留死角。对于综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整改。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监管工作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吃住行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收受有关企业赠送的礼金和土特产等任何物品,不得私自与监管对象单独接触、泄露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等,做到程序规范、依法用权,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附件: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国家能源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