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工程,实施前都需要评估其正当性,尤其像福岛核污染水处理这样对生命健康有重大风险的工程,更是如此。然而在福岛核污染水处理的多个备选方案中,排海方案可以说最不具正当性。
2021年4月,日本政府决定推行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时,给出的主要理由是福岛第一核电站内的核污染水存储罐已快存满。按东京电力公司(简称东电)的说法,到今年夏秋之际核污染水将“无处可存”,不排放入海将耽误核电站的报废工作。
然而,真的是“无处可存”了吗?并不是!
就算核电站内没有更多地方用以新建存储罐,核电站周边这么多空地为什么不利用呢?东电对此的解释是,周边空地非东电所有。
这就奇怪了,众所周知福岛第一核电站周边大片土地已成“无人区”,无论是日本政府还是东电,只要有解决核污染水存储问题的决心,是可以购入土地,以空间换时间,最终找到更好的核污染水处理方案。
日本一些环保组织对此提出质疑,而日本政府和东电的托词是,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福岛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协商。然而,福岛核事故处理的时间跨度以数十年计,日本政府和东电居然说没时间,显然是不想为,而非不可为。
与花钱、花时间购入土地新建存储罐比,恐怕日本政府和东电认为核污染水排海最“划算”。
日本政府和东电称核污染水为“处理水”,日本经济产业省组织的专家组曾就此“处理水”的处理提出过多种方案,包括蒸发排入大气、电解处理、通过管道排入地层深处、固态化处理等,其中排污入海方案“成本最低”。
太平洋岛国论坛聘请的第三方专家组针对日本的排污入海计划尖锐指出,把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在技术上落后于时代,在生态伦理上不正当。核污染水排放入海不是一国一时之事,必须三思而后行。
日本政府和东电选择将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是极度自私自利的行为,是把原本应由日本承担消化的核污染水“风险”摊到太平洋沿岸国家、岛国乃至全世界。日本的“划算”是以海洋可能遭到污染、海洋生物和人类生命可能遭受威胁为代价的,这是一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