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近期,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法一意见”)。“两办法一意见”对输配电体系内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以及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制定及监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
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电价改革,而作为电价中关键的一环,输配电价的改革则是电价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说,输配电价改革政策体系包括跨省跨区输电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价格(含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改革政策。前两者主要涉及输电价格,针对的主要是拥有特高压、超高压资产的电网公司,涵盖西电东送这样的远距离、大范围的电能输送等情景。后两者主要涉及省级输配电网与配电网(含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的定价问题,是电网企业、拥有存量配电资产的非电网企业、有意愿投资配电网的企业等社会各方重点关注的问题。
区域电网承担双重功能,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两办法一意见”规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在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分摊。
专项输电工程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和联网服务,服务于国家重大能源战略,如西电东送、疆电外送,国家按项目逐项核准。“两办法一意见”规定,专项工程初始输电价格根据经营期电价法核定。输电价格核定后,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输电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值得一提的是,输配电价改革先期是从深圳开始。电网企业通过收取过网费的方式获得收入,发电售电价格高低与电网收入无关,因而电网企业与发电、售电企业没有了利益之争,在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中将保持中立地位,一方面避免干预电力市场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将更多地去关注自身输配电业务的运营和发展。深圳改革试点首个监管周期(3年)的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已获批复。在首个监管周期的三年内,输配电价水平将呈逐年递减趋势。
2020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将达5.5万亿千瓦时
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是省级电网的向下延伸,是供电的“最后一公里”。目前,我国陕西、广西、云南等省(区、市)大约有10余个地方电网。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国家已批复了19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定价是输配电价改革这个难点中的难点。增量配电业务放开承载了众多改革目标,而且需要结合全国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两办法一意见”并没有给出具体可操作的配电价格定价办法,而是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配电价格定价办法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定价权限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于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情况复杂,为更好指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两办法一意见”明确,配电网配电价格可以选择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由于配电网处于省级输电网与用户的中间环节,“两办法一意见”还明确省级电网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的结算价格。
川财证券发布的一份研报认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预期将继续扩大。输配电价改革前后,全国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量从2014年的3000亿千瓦时提高到2017年约1.6万亿千瓦时,市场化的电量比重从7%提高到25%。随着输配电价的进一步明晰,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预期将继续扩大,预计2020年市场化交易电量将达到5.5万亿千瓦时。
此外,为了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高比例消纳,配电网区域内必须配备足够的廉价调峰能力,这需要相关的政策配套。“两办法一意见”中的“配电网与发电企业的结算,按照调度协议约定的主体执行”这句话从调度和结算两个方面给配电网企业联合发电企业应对可再生能源高比例消纳这个挑战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