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开发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纳入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力争陆上风电年底前核准,光伏电站年底前开工,在建项目尽快并网发电。相关区要督促企业落实风光场址、配套设施和道路等用地用林、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和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农业生产等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多元融合开发。市电力公司主动衔接纳入建设方案项目的建设时序,优化电网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风光项目建设时序相匹配。
二、强化技术模式应用创新。拟建、在建陆上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应对照国家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先进技术指标要求,优化设备选型,建设高效能水平项目。鼓励企业建设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智能化的光伏电站和陆上风电场,鼓励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开展钙钛矿等高效光伏电池技术、超长超柔叶片风机技术、先进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持续推动产业升级和降本增效。
三、强化建设方案项目管理。纳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开发企业、项目场址等重点信息不应随意变更,因客观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由开发企业向各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按照《关于开展本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199号),按月将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进度报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