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大唐新能源发布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以下为原文内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3年8月11日,大唐新能源香港及大唐云南订立合资协议,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约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以共同开发寻甸巨龙樑风电项目(二期)及合资公司股东会授权经营的其他清洁能源发电项目事宜。
根据合资协议,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65,608.36万元,项目资本金(即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投资总额的34%,约为人民币22,306.8424万元,其中大唐新能源香港以现金出资人民币6692.052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大唐云南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5614.7896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项目投资总额与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将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解决。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大唐新能源香港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由于大唐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65.61%的已发行股本,其为本公司在上市规则定义项下的控股股东。大唐云南为大唐的全资附属公司,故大唐云南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有关交易互相关连,则该等交易合併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本次交易及过往交易的对手方均为大唐的附属公司,并且交易性质相似,应当合併计算。与过往交易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由于本公司已就第一类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所有关连交易规定(包括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本次交易毋须与第一类交易合併计算而重新分类。由于本次交易与第二类交易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本次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个月期内进行或属彼此相关者,则该等交易合併计算,并视为一项交易处理。本次交易及过往交易的对手方均为大唐的附属公司,并且交易性质相似,应当合併计算。与过往交易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但由于本公司已就第一类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须予披露的交易的规定,本次交易毋须与第一类交易合併计算而重新分类。由于本次交易与第二类交易合併计算后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故本次交易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