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行装再出发 牢牢守护核安全

2018-04-17 14:02  浏览:  

实施《核安全法》加强核安全监督

工作的几点思考

我国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核安全法》通过设立严格的标准、制定严密的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对保障核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捍卫国家安全、维护公众权益、推动核电“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时值“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特刊发此篇《核安全法》解读文章,以飨读者。

“《核安全法》的施行适应了当前我国核事业安全持续发展最迫切的需要”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用核事业发展和核安全监管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仅是《核安全法》立法的重要推动者和参与者,也在按照《核安全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策划部署,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笔者从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东监督站”)监督工作的实际,谈几点感想和认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用核事业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全球在建核电规模最大的国家。核安全不仅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同时也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安全法》的施行适应了当前我国核事业安全持续发展最迫切的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核事业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原则,规范了管理体制和核安全责任,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措施安排,将为我国核事业的安全和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和长远的保障。

《核安全法》是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领域依法治国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标志。《核安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核安全综合领域无针对性法律的历史,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核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理顺了对行业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同时,对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有效落实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

《核安全法》体现了我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为核电“走出去”提供了重要支撑。核事故的后果往往是全球性的,核安全无国界已是国际共识。《核安全法》不仅直接将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提出的核安全观独立成款,也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的主张,是对核安全领域国际承诺的践行,体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

此外,我国自主核电技术基本成熟,核电已成为“一带一路”建设旗舰项目的重要子项。《核安全法》作为“核电走出去”的配套“软件”,坚定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将在提高我国核电技术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核安全法》全面总结了我国30余年核安全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在长期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探索积累了一整套的经验和成果。《核安全法》对这些成果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确认和提炼,横向到边覆盖了核设施、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等各领域,纵向到底包括了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停闭、退役、处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体现了对核设施的全方位、全领域、全周期的安全监管。

可以说,《核安全法》全面总结了我国30余年核安全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核安全法》的出台经过了长期而充分的积累和酝酿,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全社会的共识和“最大公约数”,以法律的效力全面规范和明确了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及其承包商、地方政府、社会公众各相关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此外,《核安全法》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当前我国民用核事业发展的主要关切。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社会公众对核安全十分关切。为了回应公众对核安全的关切,强化公众对核安全的监督,《核安全法》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独立成章,从主体、内容、途径、流程等方面予以详细规定,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认识和信心。

同时,《核安全法》兼顾了我国核事业当下和长远发展的要求,既针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滞后于核事业发展需要的现状提出了详细的规定,也对核设施停闭、退役等即将到来的活动提出了刚性的要求,还对核安全文化建设、科学研究等需要久久为功的工作进行了正面引导。

“《核安全法》是宣言书,也是动员令,核安全监督人员要以《核安全法》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核安全法》的施行,标志着核安全监督管理,由以核安全条例和部门规章为主要依据进入了以《核安全法》为基本遵循的新时代。

因此,笔者认为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监督站”)作为国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要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的整体部署,学懂弄通做实《核安全法》的各项精神和要求,从思想认识、制度体系、能力建设等方面持续提高监督成效。要深刻认识到核安全监督的责任更大了、担子更重了。担当这份重任,既要倍感荣耀,又要如履薄冰。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既要珍惜和用好《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监管的法理保障和授权,更要牢记和践行《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监管的刚性纪律和要求。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持程序正义,完善报告与档案管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和更加规范的职业形象尽职履责。

《核安全法》施行后,核安全条例、部门规章、导则等配套文件必须尽快完成适应性的制修订。

作为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核安全局早已印发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制修订“十三五”规划》,结合《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相关法规制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针对《核安全法》与原有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上的变化,国家核安全局也已经提出了衔接过渡要求,保障了《核安全法》的平稳顺利施行。

在这一过程中,地区监督站既要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发挥好参谋作用,也要进一步发挥地区监督站职能作用,优化自身现场监督执法体系。

目前,华东监督站已在试行核电厂年度评估,并开展了内部执法流程和执法分级的研究,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

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明确要求。地区监督站和一线监督检查人员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交流和实践持续增强人员能力和提升监督效能。

当前,地区监督站培训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领会《核安全法》精神要义,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地区监督站在参加国家核安全局安排的各项培训交流活动的基础上,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需求,制定差异化、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注意做好核设施延寿、退役等的监督技术和人力储备。

目前,华东监督站正在依据SAT系统化培训方法推进和完善全站人才培养工作,也正是在这方面的主动探索。

《核安全法》是宣言书,也是动员令。核安全监督人员要以《核安全法》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当好祖国核与辐射安全的忠诚卫士,为更牢地守护核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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