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勇军解读《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2018-04-24 15:02  浏览:  

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一季度能源生产运行情况,通报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解读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等。

【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副主任 丁勇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深刻总结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进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分工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配电区域划分办法,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制度遵循,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深入推进打下了基础。

下面我从五个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一、直面突出问题,打通增量配电项目落地关键环节。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2016、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公布了两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增量配电业务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行业关注度和社会资本参与热情持续升温,截至目前,已有近30个试点项目全部或部分建成投运。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渐暴露和凸显,如部分试点项目推进速度较慢、项目业主确定存在诸多制约、配电区域划分难度较大、试点范围内存量资产处置难以形成共识等。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多次在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上研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中,为了解决配电区域划分难这一突出问题,决定出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的相关办法,为试点项目落地创造条件。

二、坚持公平公正、界限清晰,确保增量配电项目先进性。《实施办法》提出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配电区域强调地理的概念,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主要目的是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避免浪费、确保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实施办法》同时对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类型和技术标准提出了要求。增量配电业务要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坚决杜绝借增量配电业务的名义违规上马煤电项目。此外,增量配电业务要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三、明确分工、完善机制,实现配电区域划分有章可循。《实施办法》指出由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配电区域的划分。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配电网规划、项目论证、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核准等环节明确配电区域,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实施办法》对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划分配电区域的依据、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与办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实施办法》在已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主要依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对于已满足其他许可条件,但未取得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的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可本着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原则,参考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等材料,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

四、多措并举、厘清权责,保障基本供电服务落到实处。《实施办法》规定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配电区域划分后,配电区域内难免会存在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为确保权责清晰,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实施办法》进一步指出存量资产产权单位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处置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配电区域确定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实施办法》还设置了例外条款,即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尊重用户的选择,可维持原有供电方式不变,但该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增量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驾护航。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还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基本要求以及配电区域变更流程、擅自变更处理原则等做出了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等规定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的监管;配电区域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退出配电业务时应主动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国家能源局将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力量一起,共同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向深入,确保增量配电网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使广大电力用户切实共享改革红利。

最后,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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