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中浙能源发〔2022〕5号)、《关于呈报〈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B版)的报告》(中核浙能核安发〔2023〕31号)、《关于变更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的请示》(中核浙能核安发〔2023〕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315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附件: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