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等举行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在核安全法的修订当中严厉的处罚是一大亮点,但是我们关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当中说,核安全这么严重的事情罚款罚得竟这么低,法条第82条,技术支持单位出具一份假的技术评论结论,责任人只是最高罚款20万元。所以想请问,就这个罚款的额度方面是怎么考虑的?再有,核损害赔偿的问题,有学者一直呼吁应该写入强制保险基金,以及政府的兜底原则,请问为什么这部法律没有涉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第一个问题,关于罚款额度是多是少的问题,这也是立法中提意见比较多的。刚才我说到立法中几次提高罚款的上限和下限,但是提高多少是合理也很难说。你说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的评论结论,底线是20万,高限是100万。技术支持单位做虚假结论,这在实践中也不会很多。因为大家都知道,核安全和一般的安全真是不一样,我们到核设施营运单位去调研,发现他们对核安全的重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又比如我们到核电厂里去,坐他们厂里的车参观,首先,在厂区的中巴车里,要求每个人都要系安全带,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应该说,企业的安全意识比较高。所以,我们在罚款中,罚多少才让他不违法、不出具虚假证明?很难做一个科学的结论,也没有进一步地通过什么方式论证。关于罚款制度怎么合理,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法工委现在正在将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未来可能会有一些标准来规范。
第二个问题,关于核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国家的强制保险制度。目前法律条文是有规定的,第90条第3款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实际上就是一个强制性保险,现在在核电厂建设、运营之前,首先要投保一个责任保险,当然,现在投保的责任保险保额比较低,现在核电要投保额是3亿,当然比较低,可能还需要调整,但是这个制度是有的。关于国家的兜底责任,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公约和别的国家一个普遍的制度是由于核事故带来的损失非常重大,单个企业包括核设施营运单位一个主体进行赔偿,可能有时候都难以承受,所以国家也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国务院2007年一个批复中也明确了,国家适当给予补偿。因为核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这部法律只是把一些基本的原则写出来了,未来还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实际上没有写国家承担兜底责任,但是我们希望国家永远不要发生核事故,我们希望万无一失,绝对安全,永远不发生核事故,但是一旦发生核事故,我们政府一定会承担责任的。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对于别人都承担不了的责任,政府还是会承担的。当然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