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2024-06-30 17:56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5号

《稀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22日

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五条 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稀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持续提升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稀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稀土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稀土行业管理政策措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第九条 稀土开采企业应当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投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项目,应当遵守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对稀土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加强对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数据共享。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进出口,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还应当遵守出口管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按照实物储备和矿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稀土储备体系。

稀土实物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不断优化储备品种结构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保障稀土资源安全需要,结合资源储量、分布情况、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定稀土资源储备地,依法加强监管和保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稀土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稀土开采企业未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开采稀土资源,或者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稀土资源;

(二)稀土开采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稀土开采。

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

(二)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违反有关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元素的总称。

冶炼分离,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金属冶炼,指以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为原料制得稀土金属或者合金的生产过程。

稀土二次资源,指经加工可使含有的稀土元素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稀土永磁废料、废旧永磁体以及其他含稀土废弃物。

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各类稀土化合物、各类稀土金属及合金等。

第三十一条 对稀土之外的其他稀有金属的管理,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相关推荐
中国科大全固态电池新突破!

中国科大全固态电池新突破!

7月1日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悉,该校马骋教授开发了一种用于全固态电池的新型硫化物固态电解质,其原材料成本仅14.42美元每公斤,不到其它硫化物固态电解质原材料成本的8%。该成果近日发表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德国应用化学》(Angewandte Chemie International Edition)上。全固态电池有望克服锂离子电池难以兼顾续航和安全性的瓶颈,从而突破目前电池技术的玻璃天花板。固态电解质是成功构筑全固态电池的关键,性能优异的硫化物则被普遍认为...
大唐渭南公司以首个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

大唐渭南公司以首个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

6月30日,大唐渭南公司首个风电项目——大唐澄城-交道寺前10万千瓦风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大唐澄城交道-寺前10万千瓦风电项目位于渭南市澄城县交道镇和寺前镇,场区东西向跨度约17.7km,南北向跨度约9.4km,项目装机容量100MW。项目投运后,预计年发电量可达2.05亿千瓦时,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6.24万吨,节约标煤约6.28万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保效益,对促进当地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首个! 华能辽宁庄河海上风电Ⅳ2(200MW)项目成功并网

辽宁首个! 华能辽宁庄河海上风电Ⅳ2(200MW)项目成功并网

2024年7月1日,华能辽宁清洁能源公司庄河海上风电Ⅳ2(200MW)项目(以下简称庄河Ⅳ2项目)成功并网,实现辽宁平价海上绿电零的突破。庄河Ⅳ2项目由华能东北分公司统筹规划,华能辽宁清洁能源公司投资建设,是该集团公司在辽首个投产运营的平价海上风电项目。该项目顺利投产将引领华能在辽海上风电产业走进平价时代。该项目位于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岛东部海域,规划装机容量200MW,计划布置25台8.0MW中国海装风力发电机组。项目全容量投产后,预计每...
大唐重庆沙子风电项目首批机组并网发电

大唐重庆沙子风电项目首批机组并网发电

6月30日,大唐重庆新能源事业部沙子风电项目首批机组顺利投产并网发电。据悉,沙子风电项目隶属于大唐重庆石柱火风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由新能源事业部负责项目的开工建设及生产运营,是重庆市能源保供重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安装16台单机容量为6.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0兆瓦。...
山东新型储能在运规模达469.6万千瓦,居全国首位

山东新型储能在运规模达469.6万千瓦,居全国首位

6月30日下午,山东莱州大型盐碱滩涂光储一体化项目一期并网,至此,山东省新能源装机规模历史性突破1亿千瓦大关,成为全国东部沿海地区首个新能源装机过亿的省份。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底,山东光伏发电装机6242万千瓦、稳居全国首位,其中电站类型以分布式电站为主,生物质发电装机444.6万千瓦、居全国第二位,风电装机2600.4万千瓦、居全国第五位。除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装机外,山东新型储能在运规模达到469.6万千瓦,居全国首位,风光消纳一直...

推荐阅读

热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京ICP备16023390号-2 Copyright © 能源界 服务台:010-63990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