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7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明确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范围。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由物理消纳电量和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对应电量两部分构成。物理消纳电量由市场化项目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用户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用户常规电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三部分组成。
避免绿证对应电量重复计算。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物理消纳电量应确保绿证同步划转至用电企业或绿证在有效期内未参与对外交易;购买绿证对应电量应确保所购绿证符合年份要求、对应电量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且需逐年购买。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压实高耗能(《自治区“两高一低”管控目录》中的项目)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责任,提高高耗能企业绿色竞争力,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的若干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至2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联系人:何额尔敦木图电话:0471-665905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的若干措施》.docx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压实高耗能(《自治区“两高一低”管控目录》中的项目)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责任,提高高耗能企业绿色竞争力,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
(一)实施存量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各盟市综合考虑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进度、项目能效水平、能耗强度水平以及存量挖潜等因素,合理确定存量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可参考本盟市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2024年,由盟市确定强制消费企业名单,先行先试。2025年,实现高耗能企业全覆盖,节能进度目标滞后的盟市可自主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覆盖行业范围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
强化能效水平倒逼约束机制,对于能效低于标杆水平或单位能耗产品限额先进值的存量高耗能项目,优先纳入强制消费机制覆盖企业名单。
(二)实施新上高耗能项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承诺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现行项目节能审查标杆值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节能形势等,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并出具承诺函。用能结构以电力为主且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达到50%的高耗能项目,在达到能耗强度要求的前提下,不需全额落实能耗指标。各盟市视情对已审批在建和待建高耗能项目追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承诺,可参考本盟市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值。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制度
(三)明确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范围。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由物理消纳电量和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对应电量两部分构成。物理消纳电量由市场化项目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用户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用户常规电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三部分组成。
(四)避免绿证对应电量重复计算。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物理消纳电量应确保绿证同步划转至用电企业或绿证在有效期内未参与对外交易;购买绿证对应电量应确保所购绿证符合年份要求、对应电量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且需逐年购买。
三、夯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工作基础
(五)摸清高耗能企业能效家底。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因地制宜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工作,摸清高耗能企业能效水平现状,编制高耗能企业能效水平清单,并依据能效水平变化对清单动态更新,为确定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比例提供支撑保障。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调度监管。电网公司应定期公布辖区内盟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时段分布,电力交易机构应按国家要求组织绿电和绿证交易,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绿证供需平衡。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应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清单,动态监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和绿证购买情况,按季度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盟市要将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能源审计、能效诊断范畴,确保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强化结果运用
(七)完善盟市节能目标考核制度。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导向,全面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在“十四五”盟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
(八)强化激励约束。各盟市应加强对纳入强制消费机制覆盖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当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划转至下一年。加大节能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严格兑现新上高耗能项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承诺,对拒不兑现的,视情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对高比例完成消费目标的企业,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予以保障(电网保供能力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节能降碳改造扶持资金、优先推荐参与各级节能低碳先进示范评选、优先推荐参与节能低碳相关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