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年产1GW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批复,极电光能拟于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年产1GW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创新中心项目,主体工程建设2条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和创新研发中心,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GW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年产1GW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49号
极电光能(无锡)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GW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于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年产1GW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创新中心项目,主体工程建设2条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和创新研发中心,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GW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5中太阳电池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锡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氯化氢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6浓度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含氮生产废水进入含氮废水处理系统,采用“两级A/O(MBBR)+反硝化滤罐”工艺处理;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处理系统,采用“絮凝沉淀”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分别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部分蒸汽冷凝水直接回用于纯水制备原水和冷却塔补水;磨边后清洗废水和刻划后清洗废水,全部回用至磨边工序和纯水机原水箱,不外排。磨边废水、背板清洗废水、纯水系统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剩余蒸汽冷凝水以及经预处理后的含氮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一并接管至安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双泾河(南桥港)。含氮废水处理系统出口和企业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胶膜、封装材料固废属性待鉴别,鉴别工作完成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危废仓库、甲类化学品库、废气处理装置区、污水池、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和污水管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1#车间、2#车间、污水站和危废仓库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7.2018吨(其中异丙醇≤0.9971吨、乙腈≤0.6064吨)、氯化氢≤0.0194吨、氮氧化物≤0.9672吨、颗粒物≤0.4752吨(其中锡及其化合物≤0.0195吨)、硫化氢≤0.0018吨、氨≤0.0477吨、二氧化硫≤0.0001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4.3225吨(其中异丙醇≤0.5518吨、乙腈≤0.029吨)、氯化氢≤0.0002吨、颗粒物≤0.2255吨(其中锡及其化合物≤0.0001吨)、硫化氢≤0.001吨、氨≤0.0265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水量≤316995/316995吨、化学需氧量≤11.2641/11.2641吨、悬浮物≤11.2316/3.17吨、氨氮≤0.7877/0.7877吨、总氮≤0.8896/0.8896吨、总磷≤0.1422/0.1422吨、氯化物≤0.8847/0.8847吨、动植物油≤0.2782/0.2782吨、全盐量≤8.7938/8.793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1-320251-89-05-17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