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1省,国家能源局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专项监管

2024-08-03 11:25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  

据悉,8月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文件指出,根据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监管范围:包括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等。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起止时间:2023年1月—2024年6月,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项目进行监管。监管对象:对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的分布式光伏备案等政策执行等情况开展监督;对电网企业在分布式光伏接网、交易、结算等方面开展监管;专项监管可视情况延伸至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监管内容:包括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工作、分布式光伏交易工作、分布式光伏结算工作等。其中,备案方面,文件提出,是否存在增加备案前置条件的情况;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上网模式等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当市场干预,包括强制要求配套产业、限制投资主体开发建设行为、进行“垄断式开发”等。

在接网方面,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并网申请相关资料是否准确、真实;光伏发电组件、逆变器等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许可机构的检测认证,是否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接入电网相关手续办理时限是否符合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的有关管理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的地区,评估工作是否合理规范,评估结果是否及时公开等。

分布式光伏交易工作,主要监管内容包括购售电合同的签订是否及时;购售电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交易电量、电价、结算方式等是否明确;计量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交易电量的计量是否准确等。

分布式光伏结算工作,主要监管内容包括电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购售电合同约定;计费电量是否真实、准确;电费结算是否及时;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原文件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24〕107号)

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浙江、河南、湖南、贵州能源监管办,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安排,我局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能源转型发展大局,聚焦分布式光伏备案、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工作环节,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查找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接入电网服务效率,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和对象

(一)监管范围

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24年6月,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项目进行监管。

(二)监管对象

对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的分布式光伏备案等政策执行等情况开展监督;对电网企业在分布式光伏接网、交易、结算等方面开展监管;专项监管可视情况延伸至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

三、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备案、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4方面,有关省份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重点方向。

(一)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是否制定并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管理规定,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备案工作流程是否职责清晰、简洁高效,并及时公开;项目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台账是否清晰并滚动更新;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是否及时报送、抄送相关单位;是否存在增加备案前置条件的情况;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上网模式等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是否一致,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是否存在不当市场干预,包括强制要求配套产业、限制投资主体开发建设行为、进行“垄断式开发”等;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的地区,是否根据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规模和建设时序。

主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0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74号)等。

(二)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工作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并网申请相关资料是否准确、真实;光伏发电组件、逆变器等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许可机构的检测认证,是否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接入系统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是否规范开展;并网调度协议是否按要求签订;接入电网相关手续办理时限是否符合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的有关管理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的地区,评估工作是否合理规范,评估结果是否及时公开等。

主要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74号)、《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19)等。

(三)分布式光伏交易工作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购售电合同的签订是否及时;购售电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交易电量、电价、结算方式等是否明确;计量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交易电量的计量是否准确等。

主要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综通法改〔2022〕92号)等。

(四)分布式光伏结算工作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电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购售电合同约定;计费电量是否真实、准确;电费结算是否及时;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主要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综通法改〔2022〕92号)等。

四、监管步骤

本次监管工作分4个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一)启动部署(7月中旬)

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监管工作通知,启动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纠(7月中旬-8月底)

被监督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被监管电网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系统梳理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于8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报送自查报告(电网企业以省公司为单位报送),并抄送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现场监管(9月)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监管工作组,对被监督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被监管电网企业报来的自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选取部分突出问题进一步开展现场监管,核查有关情况,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其中,安徽省、山东省有关工作应与综合监管充分衔接。

(四)问题处置(10月初-11月中旬)

国家能源局汇总梳理现场监管工作情况,按照《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约谈督办、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并将监管工作情况适时按程序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监管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客观、真实地准备相关材料和有关数据,积极配合现场监管工作。有关派出机构要与现场监管工作组加强沟通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并做好专项监管与综合监管的有效衔接。

(二)加强自查整改。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按照监管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认真查找工作差距,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举一反三、全面整改。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管工作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吃住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做到依法用权、程序规范。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认真接受监督,不得干预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联系电话:010-81929523

附件: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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