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关于金风昌黎县200MW风力发电项目二期核准的批复》,总装机容量600MW,详情如下: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
核准的批复
秦皇岛市抚宁区润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核准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的请示》(秦皇岛抚宁润骊〔2024〕2号)及你单位编制的《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收悉。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第一批风电光伏项目纳入储备库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4〕385号)、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1303062024XS0004458号)、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抚发改发〔2024〕19号、低风险)等文件,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单位为秦皇岛市抚宁区润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地点:抚宁区榆关镇、抚宁镇、留守营镇(具体位置及路径方案以职能部门意见为准)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建风力发电场本期容量100MW,采用16台WTG221-6.25MW机组,年发电量约219195MWh,新建1座220kV升压站(建筑面积10000㎡),新建1台100MVA(220/35kV)户外三相双绕组有载调压变压器,35kV侧本期建设集电线路4回,路径总长度73.88km,地埋电缆段长度 7.44km。升压站内配套风电场总装机容量20%的储能设施(持续充电时间按2h配置)。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3977.37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五、项目招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执行。
六、核准项目相关文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第一批风电光伏项目纳入储备库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4〕385号)、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1303062024XS0004458号)、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抚发改发〔2024〕19号)等文件。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批复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按程序申请;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作为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依据,但本项目不得开工(允许开工条件按河北省发改委具体管理要求执行)。需要延期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2日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金风昌黎县200MW风力发电项目
二期核准的批复
昌黎县润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核准金风昌黎县200MW风力发电项目二期的请示》(昌黎润沐〔2024〕2号)及你单位编制的《金风昌黎县200MW风力发电项目二期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收悉。依据《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河北省发改委《关于2024年第一批风电光伏项目纳入储备库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4〕385号)、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1303222024XS0016489号)、昌黎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金风昌黎县200MW风力发电项目二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昌审批风评〔2024〕05号,低风险),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金风昌黎县200MW风力发电项目二期。建设单位为昌黎县润沐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昌黎县泥井镇、葛条港乡。(具体位置及路径方案以职能部门意见为准)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建风力发电场,安装总量200MW,采用23台8.34MW及1台7.7MW风电机组,设计年发电量554084.2万千瓦时,拟建1座20kV升压站,总建筑面积900平方米,集电线路路径总长度68.4千米;同步配置20%、2h充放电时间的储能系统。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92652.61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银行贷款。
五、项目招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执行。
六、核准项目相关文件:河北省发改委《关于2024年第一批风电光伏项目纳入储备库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4〕385号)、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昌黎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金风昌黎县200MW风力发电项目二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等文件。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批复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按程序申请;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作为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依据,但本项目不得开工(允许开工条件按河北省发改委具体管理要求执行)。需要延期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