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针对部分地区存在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等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通知》明确实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以元/千瓦时为单位计费,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同时要求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通知》还从鼓励市场竞争、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费用、摊薄资产折旧成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减少中间环节费用,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相关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规范运营服务,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切实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