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一体化系统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采用“长时储能光热+风电+光伏+电加热(+补燃)”的结构,构建一体化系统,统一调度、协同运行。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中,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光热发电储热时长和镜场面积根据风电光伏调节需求确定(原则上储热时长不小于6小时,镜场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
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联合出力,发电出力应最大限度跟随电网供电负荷曲线特性,跟随能力按照年度逐时出力归一化曲线与电网供电负荷归一化曲线两者的年累计量之比进行测算,原则上具备不低于75%的能力。电网晚高峰期间(17点至22点),一体化系统出力具备不低于光热发电额定容量和风电置信容量之和的顶峰能力。
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中光热发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按照1:2:0或1:1.5:1或1:1:2三种方案进行配比,项目业主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光热发电与风电光热一体化系统可通过补燃方式提高光热发电出力能力,补燃发电量不高于一体化系统总发电量的10%,配置补燃的一体化系统,碳排放标准不高于100克二氧化碳当量/千瓦时。
此外,文件还指出,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