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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煤监分局对辖区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015-08-24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山西  临汾 

为深刻汲取天津港区“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晋政办发电[2015]69号、临政办发明电[2015]2号和山西煤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8月18日,临汾煤监分局结合“三项监察”执法计划、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巩固成果和深化阶段安排,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在辖区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本次大检查成立了由分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组,明确大检查内容与检查方式,要求本次大检查要与监察执法计划相结合,与月度“三项监察”执法计划相结合,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 一是各监察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零容忍”。对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建;对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治理迟缓或无治理能力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建;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建;对不按设计、抢进度、赶工期组织施工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建;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的煤矿,一律依法按上限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或整改无望的煤矿,一律列入“黑名单”,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各监察组对大检查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条登记、逐条销号,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并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 三是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而煤矿企业自查中没有排查出重大隐患的,要视同发生较大事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要视同发生较大事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是各监察组要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属“五大”集团区域公司及时通报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工作建议,做好煤矿安全大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五是全体监察员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廉政反馈卡制度。 六是由综合信息室负责利用分局网站、地方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公开曝光一些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大检查走过场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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