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县(市、区)煤矿复工复产牵头部门批准的原则,经过批准的煤矿才允许开工进行整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开工整改:1.被地方人民政府列入2015年关闭对象的;2.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3.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没有完成或经审查达不到要求的;4.“两化”体系注册工作没有完成的;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没有完成注册并按要求上报矿井基本信息的;6.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凡存在下列重大隐患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1.证照不齐或失效的生产矿井;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建设矿井;被各级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停产整顿,没有销号的矿井。2.职能机构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配齐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3.采掘部署不合理,超层越界开采,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未按批准的开采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作业或边建设边生产的。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风或无风、微风作业的。5.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人员未配备到位并按要求进行培训的。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按照专家会诊意见整改到位并经省局验收合格的。7.防治水机构、人员、装备未到位的,探放水设计和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开采防隔水煤柱的。8.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不完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9.图纸不符合井下实际,未及时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