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福建煤监局、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6〕10号 ),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抓紧抓实抓好防治”工作批示精神,对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一是严格落实重大灾害治理工作部署。各煤矿企业必须将重大灾害治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持续抓紧、抓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到一矿一策、一灾一策、一面一策;要持续加大安全投入,围绕水害、火灾和顶板等重点内容,持续组织开展水害等灾害排查治理;要重在现场,把重大灾害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真正落实到生产建设一线。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并将相关材料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自改并报送相关材料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同时,要完善防汛防灾体系,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加强矿井防排水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加大矿区尤其是供电、员工宿舍等重要场所的日常巡查,并与当地气象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处置。 二是建立完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调度制度。各产煤设区市煤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要每半月调度1次本地区(权属煤业公司)煤矿重大灾害治理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事故隐患分析会等形式,有效推进。对重大灾害治理不力、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煤矿,要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查。各产煤设区市煤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每月至少报送1例正面典型和1例反面典型。要建立并完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治理督办机制,督促煤矿建立健全灾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对在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期间排查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建档立案、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及时销号。 三是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产煤市、县(区)煤管部门要对照各地的执法名录库,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矿区、重点煤矿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凡发现存在15类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改)并挂牌督办。省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开展督查,重点检查各地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四是学习贯彻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学习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督促煤矿开展“学规程、用规程、守规程”等活动,抓整改,反“三违”,扎实推进灾害治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