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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五措并举开展14座“头顶库”专项治理工作

2016-07-13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新疆自治区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头顶库”(头顶库是指在尾矿库的下游1公里距离内(含1公里)有居民或重要设施)重特大事故,新疆自治区将从2016年7月开始至2018年12月对去年以来排查发现的14座和新发现的尾矿库“头顶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防汛期和极端天气“头顶库”引发事故灾难。 一是隐患治理。将“头顶库”列为安全监管重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信息上报,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安全运行和管理。在正常库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对“头顶库”按设计等级上限采取额外增设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设在线监测设施、降低设计坝高和设计库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预警能力。 二是升级改造。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通过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坡比、建设安全监测设施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对于无法提等改造的“头顶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改造尾矿堆存、尾矿库筑坝和尾矿放矿等工艺的方式,提高“头顶库”的安全性。 三是闭库及销库。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头顶库”及时进行闭库。将“头顶库”内的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注销该“头顶库”,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 四是尾矿综合利用。对有条件的“头顶库”,可适时推广井下充填、尾矿综合利用(如制作建筑材料等)等措施消耗尾矿,降低尾矿库风险等级,降低安全风险。 五是下游居民搬迁。对势能较大、安全风险高、对下游居民威胁程度大的“头顶库”,经当地政府组织充分论证以后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 按照新疆自治区“头顶库”治理实施方案,从2016年7月开展全面治理,不能治理或库容已满的实施闭库退出,确保每座“头顶库”达到正常库标准。2017年完成“头顶库”治理比例不低于60%,不产生新的“头顶库”。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头顶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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