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部分煤矿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煤矿采掘头面管理混乱、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只挖煤不掘进、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等突出问题,四川省采取一系列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煤矿安全“市包县”、“县包矿”制度,除持续落实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挂包煤矿安全工作、实行工作痕迹管理外,近日将分别出台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挂包联系煤矿安全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力推进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每人具体挂包一个或若干个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和驻地煤监机构监察员分别定点联系指导一个或若干个产煤县(市、区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将明确市、县监管人员和驻地煤监察员每月到定点联系单位检查、指导次数及主要任务,并实行痕迹管理。
二是将采掘头面、治灾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程作为独立项目管理,规定煤矿企业对每一个项目从设立、论证、审查、设计、审批和变更、施工及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报废的整个工艺过程,实行安全质量责任制。
三是在继续坚持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复工复产煤矿签字把关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蓄意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而违规采煤等情况,进一步完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机制,凡是一次整改时间超过3个月(90天)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3次(总计延期超过90天)仍不能按时整改结束的生产矿井或煤矿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整改作业,并引导其退出煤炭行业。
四是完善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机制,凡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水害现状调查及灾害情况不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凡未按相应灾害等级采取和落实可靠防治措施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凡治理措施验收不合格、不达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存在监控数据作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追究责任。
五是完善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机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事故涉险区域,必须由专职矿山救护队进行施救,坚决杜绝盲目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