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出台《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安全准入许可,自2018年底前,原则上停止核准(审批)新建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审批部门撤销其批复文件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延期的予以注销。建立健全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体系,配齐瓦斯和水害防治专业化队伍,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监督,对2015年新关闭的矿井及2013年以前关闭的与保留矿井相邻的矿井,继续开展水患普查工作,查明关闭矿井水患情况,消除对保留煤矿的水患威胁。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并将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通过警示通报、专题督导等手段责令改正。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考核,全面排查煤矿标准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标准化工作,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标准化矿井检查1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标准化矿井抽查1次,省局每半年抽查1次。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息,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由发改、安监等18个部门和单位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