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结合安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监管工作。
一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的动态监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会同煤矿所在市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每年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20%。对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等级要求的煤矿,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考核定级部门降低或撤销原有的等级。其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不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已取得等级。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立即按规定的程序,由原考核定级部门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分别下降一级。一级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直接降为三级;二级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等级,并责令停产整改。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立即撤销等级,并责令停产整顿。
三降低或撤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四被撤销等级的煤矿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申报,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考核得分达到二级标准化后,方可按程序恢复三级标准化等级,重新组织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降低或撤销等级的煤矿,1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日常检查。生产区队和车间峒室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以确保动态达标;各专业每旬应当进行一次检查,煤矿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煤矿企业每季度要对所属的各个等级煤矿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向省及所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年底将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汇总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
六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销的情况,并抄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