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与国家煤矿安监局31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提出,包括开展全面检查、明确重点工作等在内的多项具体要求。
《通知》表示,汛期是煤矿水害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大气降水明显增多,对地表水体、井下含水层和未封闭填实的小煤矿老空区进行补给,易导致煤矿水压升高、涌水量增大;持续强降雨,还可能导致地表水从井口倒灌井下,造成淹井伤人事故。
2014年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25起,其中14起发生在汛期,占56%;乡镇煤矿是重灾区,发生17起,占68%;老空水害是主要灾害类型,发生17起,占68%。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通知》要求,煤矿要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值守,切实落实煤矿水害防治措施,扎实开展水害因素普查,结合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煤矿企业要对汛期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充分发挥水害预警预报作用。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对于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以及受河流、山洪威胁的矿井,接到暴雨信息时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检查中发现煤矿井田范围内老空(窑)积水情况不清、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排水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严厉查处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对因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